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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署贸函〔2024〕8号)-2
来源: 时间:2024-09-11

(三)关务系统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各综合保税区区位、业态和设立时间等差异,最大程度兼顾公平性和可比性。考虑普遍性,将共性业务发展情况纳入定量指标;考虑特殊性,将功能性强且效果好的特色业务发展情况纳入定性指标。关务系统同时,将办法由试行转为正式实施。


三、评估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条文总数不变,共19条。其中,删除6条,将有关内容整合至其他条款;新增6条,包括进一步明确评估工作目的、适时对指标体系进行关务系统修订等内容;其余13条保留并优化。

(一)关于总则的修订。

1.明确评估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关务系统,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2.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担综合保税区建设运营发展的主体责任,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属地责任。

(二)关于结果应用。

1.明确分地区进行评估排名,将中部地区单列,关务系统由试行办法的按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划分调整为按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和东北地区划分;

2.延长综合保税区培育期,由试行办法3年延长到4年,充分考虑新设综合保税区参评情况,首次参评且被列为C类的综合保税区不予通报或约谈关务系统、不纳入退出序列;

3.调整通报和约谈范围。由试行办法规定对全国和分地区评估结果皆为C类的,调整为设立5年及以上且全国评估排名后3位、分地区评估排名结果为C类的综合保税区,进行通报或约谈关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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