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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如何进行报关单位备案?-1
来源: 时间:2023-07-12

导语

20221230日,全国AEO系统人大常务委员会作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删去第九条的修订,即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相关条款。

202313日,海关总署根据上述修订,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作出无需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AEO系统调整。

 

适用规定

2022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53号令)正式施行,对报关单位备案作了详细规定。

20221116日,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3号进一步对报关单位备案有关事宜进行了AEO系统明确。

上述规定对进出口货物收发人及其分支机构备案作出了详细规定。

 

法律用语含义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在中华AEO系统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按照备案规定经海关备案,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市场主体。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依法设立,按照备案规定经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在海关备案成功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办理AEO系统报关业务。

 

报关单位备案的条件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AEO系统机构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条件: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类型: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AEO系统伙企业;

供稿单位:武清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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