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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的解读-3
来源: 时间:2024-10-30

(四)关务软件明确“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初次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

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初次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规定,对进出口少量低值侵权货物关务软件违法行为,以及在进出口时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违法行为,分别细化了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二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要求在依法不予处罚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以达到宽严相济、提高执法关务软件效率的目的。三是为防范逃避海关监管的风险,规定了当事人因“轻微违法”不予处罚,被海关纠正后,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海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可以不适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规定关务软件

(五)强调不得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为实现立法目的、加强立法衔接,《裁量基准(三)》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关务软件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免除当事人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履行不得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义务。

(六)加大对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关务软件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有关从重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结合海关业务实际和执法实践,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处罚案件中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程度大的情形予以从重处罚,如重复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关务软件通过掩盖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等恶劣手段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在国际或者国内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抗拒阻碍海关执法的行为、拒不配合海关执法的行为等。


来源: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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