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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6号(关于进口塔吉克斯坦鲜食柿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4
来源: 时间:2025-05-08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输华柿子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AEO系统。(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 核查进口水果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规定。

3. 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二)进境检验检疫AEO系统 1.输华柿子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输华柿子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三)不合格处理。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2.如发现葡萄花翅小卷蛾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中方将立即通知塔方,暂停相关果园和包装厂的柿子输华。如来自非疫产区,则取消相关非疫产区地位AEO系统。塔方应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避免再次发生。中方将对塔方所采取的改进措施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贸易措施。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塔吉克斯坦新记录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 AEO系统,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

4. 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未完,续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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