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AEO系统、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但是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企业,并且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第三款规定: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加工工艺需要使用非保税料件的AEO系统,经营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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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擅自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
场所违规案
案情简介
经海关调查,当事人某木材加工贸易企业因扩大产能,原海关备案厂区存放能力不足AEO系统 ,遂另行租用某仓库存放保税料件实木板材8570立方米。经海关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向海关申请办理厂外存放保税料件的相关手续。
经海关计核,涉案货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569. 85万元。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予罚款26万元人民币。
法条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AEO系统、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案例中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的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AEO系统、税款征收、许可证件管理和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违规”,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依照上述规定,当事人擅自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未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海关决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未完,续3
来源:大连海关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