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66号
(关于实施放宽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申报时限等措施的公告)
涉及新旧账册切换的,企业在旧账册最后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出口货物无法在本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办理“成品退换”手续的,经企业书面申请海关同意后,可在新设账册的首个核销周期关务系统 (年度申报周期)办理相关手续。
三、拓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适用范围
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重大装备制造等行业中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的非失信企业,可作为牵头企业向海关申请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四、简化集中内销手续
企业集中内销的,免于办理集中内销备案手续关务系统 ,无需再提交《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附件1)。失信企业不适用内销集中纳税。
五、简化国内采购设备出区手续
从境内(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并已享受出口退税的设备关务系统 ,监管期限届满出区的,企业按照“调整类清单”的监管方式(代码AAAA)申报出区核注清单,不再办理进口报关单申报手续,按规定免于提交许可证件,不实施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0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1月14日
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