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共聚聚甲醛产量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关务系统。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关务系统 ,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5月1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据公告介绍,共聚聚甲醛具有机械强度高、高耐疲劳性、高耐蠕变性等良好的力学综合性能,可以部分替代铜、锌、锡、铅等金属材料,可直接用于或经改性后用于汽车配件、电子电器、工业机械、日常用品、运动器械、医疗器具、管道管件、建筑建材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39071010、39071090关务系统。这两个税则号项下的均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等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影响多大?回顾此前,2023年10月,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关务系统。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3年10月24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