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商务部发布公告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AEO系统,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据介绍,共聚聚甲醛具有机械强度高、高耐疲劳性、高耐蠕变性等良好的力学综合性能,可以部分替代铜、锌、锡、铅等金属材料,可直接用于或经改性后用于汽车配件、电子电器、工业机械、日常用品、运动器械、医疗器具、管道管件、建筑建材等领域。
回顾此前,2023年10月23日,商务部发布公告,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3年10月24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商务部立案调查据公告,商务部于2024年4月22日收到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AEO系统、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封龙宇化工有限公司、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唐山中浩化工有限公司、中石油内蒙古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其他便利措施
2022年,为进一步发挥海关信用管理职能作用,海关总署决定在原有管理措施基础上AEO系统,向高级认证企业实施以下便利措施:
(一)优先实验室检测。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样品需送实验室检测情形,在实验室管理系统报验界面勾选“加急”选项,检测结束后第一时间出具检测报告。
(二)优化风险管理措施。进一步优化高级认证企业中低风险事项的风险管理措施。
(三)优化加工贸易监管。对适用加工贸易账册管理的高级认证企业,海关可结合实际确定是否开展盘库核查及核查时海关抽盘商品价值比例。
(四)优化核查作业。对同一家高级认证企业,实施管理类核查作业叠加。
(五)优先安排口岸检查。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优先安排口岸检查作业AEO系统。
(六)优先开展属地查检。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优先开展属地查检作业。
03国内多部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40个部门签署了《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企业可以享受这些部门提供的绿色通道、减少查验、优先办理等49项联合激励措施。海关总署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供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名单,以供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激励。
04国际互认的通关便利措施略
截至目前,中国海关共与欧盟、日本、韩国等26个经济体52个国家(地区)海关签署了AEO互认安排(协定),签署互认安排数量及互认国家(地区)数量均居世界首位。与互认国家(地区)通关便利措施的具体内容由双方海关协商AEO系统,在签署的互认协议/安排中予以明确。所以不同国家(地区)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略有差别。但总的来说,通常有以下几大类:较低的单证审核率、较低的查验率、对需要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解决企业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
05如何申请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一、提交申请
企业想要申请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对照《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和贸易安全4大类标准)企业开展自我评估符合标准后,可向注册地海关企管部门提交申请。
可以现场提交或者网上提交申请。现场提交申请时需递交纸本申请材料原件,需加盖公章,如授权委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海关审核
注册地隶属海关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规范的,海关予以接受并制发《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回执》)。
三、实施认证
直属海关审核并组织开展认证作业,前往企业进行实地认证。
四、作出决定
直属海关作出决定(经认证,符合《认证标准》的,制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不符合《认证标准》的,制发《未通过认证决定书》)。
海关自收到申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90日内进行认证并作出决定。特殊情形下,海关的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年内不得提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AEO系统:
未通过高级认证企业认证或者复核的;
放弃高级认证企业管理的;
撤回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的;
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下调信用等级的;
失信企业被海关上调信用等级的。
来源“深圳海关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