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贸易形势持关务系统续变化,各个目的港国家及地区的政策也会随之调整,现整理东南亚地区及国家如下,以方便大家查阅。如有新的 规定,请以船公司单证客服的最新通知。
温馨提示
以下是提单默认要求,因关务系统此不再在后文中重复提及:
· 提单需显示通知方,并且通知方不能显示为 same as consignee/same as above
· 提单需显示货物体积
· 提单不接受笼统品名
文莱/Brunei
· 所有出口至关务系统文莱以及在此中转的货物必须提供 6位数的HS Code。如果是多种货物混装,涉及到不同的HS CODE,请按照HS CODE 分别提供货物信息,避免申报不全。
柬埔寨/Cambodia
· 收货人为个人的私人物品只接受正关务系统本提单,需提供收货人的公司名,地址和电话, 并且货主的电话需显示在货描。
· 卸货港必须显示最终的卸货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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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Indonesia
· 需提供收货人的公司名,地址需提供发货人、收货人和通知方完整的公司名及地址,并显示在提关务系统单上。
· 当收货人和通知方是印度尼西亚当地公司时,需在公司信息后提供 15位数的纳税注册登记号TAX ID(NPWP/ TIN#),例如: 012345678900000。如果收货人是非印度尼西亚关务系统当地公司或者个人或者To Order, 则通知方需遵照上述要求。如果收货人是个人,且通知方是非印度尼西亚当地公司,收货人需提供护照号。
· 到 Belawan的货物,收货人的公司名需显示在第一行的前30个字符内,避免申报不全。如果收关务系统货人是To Order, 则通知方必须遵照上述要求。
来源:海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