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变更管理
1.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关务系统,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2.核对发现预配舱单电子数据与理货报告电子数据不相符的,海关应当要求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在装载货物、物品完毕后48小时内说明有关情况,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预配舱单电子数据错误的,要求舱单传输人办理舱单变更手续;
(二)运抵报告电子数据错误的,办理运抵报告电子数据删除手续,并要求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重新发送运抵报告电子数据关务系统;
(三)理货报告电子数据错误的,办理理货报告电子数据删除手续,并要求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重新发送理货报告电子数据。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关务系统。
4.核对发现预配舱单电子数据与理货报告电子数据不相符的,海关应当要求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在装载货物、物品完毕后48小时内说明有关情况,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预配舱单电子数据错误的,要求舱单传输人办理舱单变更手续;
(二)运抵报告电子数据错误的,办理运抵报告电子数据删除手续关务系统,并要求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重新发送运抵报告电子数据;
(三)理货报告电子数据错误的,办理理货报告电子数据删除手续,并要求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重新发送理货报告电子数据。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关务系统。
业务提示
舱单传输人向海关申请变更已被核注的原始舱单电子数据、预配舱单电子数据的,海关应当对报关数据做相应处理,恢复原始舱单电子数据、预配舱单电子数据的未核注状态,方可办理舱单变更手续关务系统。即解除舱单被通关单证核注状态,如通过修改或撤销相关通关单证等方式,使舱单处于未核注状态。
供稿单位:天津新港海关、口岸监管处
编辑:杨亚东
校对:陈津燚、王笑男
审核:董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