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申报情况下的分析
根据规定,水路运输要求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如有分提单的关务软件 ,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分提单号。
如果仅有总单信息,不容易产生分歧。水路运输存在着总分运单的情况;同时,在实务中,由于舱单开关设置原因,部分海关对于分(舱单)单信息申报并不作要求,仅要求了总单传输,因此为了通关顺利,报关单申报填制时的“提单信息”,通常并不按照填制规范的要求同时显示总单和分单,而改为仅填报总单信息。
这样导致的后果是,一方面海关通关环节不能及时获悉分单信息关务软件,另一方面海关风险防控也会无法获得具体的货主信息,而导致安全准入准出信息无法准确收集,从而影响风险防控。
建议舱单传输和报关单申报都应该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如果存在着分单信息,就应该全部完整及时地传输,进一步严密海关的通关、物流监控管理关务软件。
3转关运输情况下的分析
以出口的水路运输为例,中转货物填报提单号;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关务软件;由于中转货物是由承运人统一安排转关运输,因此需要在报关单中填写干线船的提单号码。在转关运输的中转情况下,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报关单的船名是支线船的,但是报关单的提单号码却是干线船的,这是极其容易忽略和产生歧义的。
建议退税部门在审核单证时,特别关注转关运输下的中转情况,分清不同情况下的提单号码和船名信息。
未完,续-3
来源:海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