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关务系统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关税工作重大规划,拟定关税改革发展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审议重大关税政策和对外关税谈判方案;
(三)提出《税则》调整建议;
(四)定期编纂、发布《税则》;
(五)解释《税则》的税目、关务系统税率;
(六)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实施国务院决定的其他关税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关务系统。
第八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章 税目和税率
第九条 关税税目由税关务系统则号列和目录条文等组成。
关税税目适用规则包括归类规则等。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确定,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可以提出调整关税税目及其适用规则的建议,关务系统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执行。
第十条 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
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
对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出口货物,设置关税配额税率。
对进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关务系统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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