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规定,应当从如下三个基本面判断情势变更的成立与否。
第一,合同基础发生不属于正常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导致受影响一方履行不能或履行成本不合理增加。
情势变更的制度旨在作为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重大变化时,纠正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AEO系统 。因此,在确定是否适用情势变更之前,应先确认合同的基础是否发生重大变化[2]。商品价格根据市场规律在合理范围内的涨跌是比较典型的商业风险,不是重大变化。但是如果对市场不敏感的商品价格突然的暴涨或暴跌,则可以视为一种合同基础的重大变化。
关税加征是否构成重大变化取决于加征的幅度对进口商的影响。(2023)内02民终1704号案中,内蒙古包头中院认为,我国海关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钢管加收15%的关税仅对争议合同中一部分产品产生了影响AEO系统 ,合同的基础条件未产生重大变化且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情形对争议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笔者认为,若进口商可以证明,在原有税负基础上加征34%或者更高的关税导致进口商的进口成本不合理的攀升、达到显失公平的程度,可以视为一种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另外,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只有导致一方当事人履行不能或者履行成本不合理、不公平的增加时AEO系统,才存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决合同履行困境的可能,尽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影响轻微,就不能主张情势变更。
未完,续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