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1 3 年 3 月 22 日,商务部发布20 13 年第 13 号公告,决定自201 3 年 3 月 23 日起,对原产于 日本和美国 的进口 间苯二酚 征收反倾销税, 实施期限为5 年。其中日本公司 税率为 40.5% , 美国公司税率为30.1% 。 2019 年 3 月 22 日,商务部发布 2019 年第 10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 5 年。
202 4 年 3 月 22 日,应中国 间苯二酚 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 4 年第 9 号公告,决定自202 4 年 3 月 23 日起,对原产于 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 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由于美国已停止生产间苯二酚,申请人未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提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自 2024 年 3 月 23 日起, 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 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 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 间苯二酚 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 原产于 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 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 间苯二酚 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 5 年 3 月 23 日起,对原产于 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 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 1 3 年第 13 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中文 名称: 间苯二酚 ,又称 1 , 3- 苯二酚、雷琐辛。
英文名称: M-dihydroxybenzene 或 Resorcinol 。
分子式: C 6 H 6 O 2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征 : 外观通常呈白色针状结晶体,暴露于空气当中会逐渐变红,易溶于水、乙醇、乙醚,溶于氯仿、四氯化碳,不溶于苯 。
主要用途: 间苯二酚是一种重要的化学合成中间体和精 细化工原料,主要用于橡胶黏合剂和紫外线吸收剂的生产。此外,间苯二酚还可用于生产木材黏合剂、阻燃剂和各种医药、农药的中间体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 9072100 。该税则号 项 下 的间苯二酚盐不在 本次 被 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根据商务部201 3 年第 13 号公告和20 19 年第 10 号公告 的规定,对 日本 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住友化学株式会社 40.5%
(Sumitomo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
2.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40.5%
(Mitsui Chemicals, Inc.)
3.其他日本公司 40.5%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 202 5 年 3 月 23 日 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 原产于 日本 的 间苯二酚 时, 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 确 定 进口货物 的 计 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 税 额= 海关 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 价格× 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 确 定 进口货物 的 计税 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 202 5 年 3 月 23 日 起执行
附 件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 日本 的进口 间苯二酚 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
202 5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