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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52号 2025年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公告
来源: 时间:2024-12-03

根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 年第 11 号(《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 《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 (外经贸贸发〔2001 6 26 号) 有关规定,现将202 5 年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商品 名称 及税则编码  

(一)鲜或干的甘草 1211903600

(二) 甘草 制品

甘草液汁及浸膏1302120000

甘草酸粉2938909010

甘草酸盐类2938909020  

甘草次酸及其衍生物2938909030

其他甘草酸2938909040

二、招标时间  

招标分两次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第一次招标  

投标时间:202 4 12 23 24

截标时间:202 4 12 24 16:00

开标时间:202 4 12 25 10:00

(二)第二次招标  

投标时间:202 5 6 4 5

截标时间:202 5 6 5 16:00

开标时间:202 5 6 6 10:00

三、招标数量  

第一次招标 390 万公斤(占全年招标总量的 75 %);第二次招标 130 万公斤(占全年招标总量的 25 %)。

四、投标企业资质

(一)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企业已取得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

(三)流通企业所采购货物必须是来自符合上述第 (二) 款要求的生产企业。  

(四)出具承诺书,承诺已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20 2 2 202 4 年(截至投标资格审核结束)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出现安全生产事故 ,且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五)每类商品具体条件如下:

1 . 鲜或干的甘草 2024 年有该产品出口实绩的企业,或20 2 2 202 4 年均有中药材及饮片出口实绩且年平均出口额达到50 万美元的企业 20 2 2 20 2 4 年均有该产品出口供货实绩且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5 公斤 的企业。

2 . 甘草液汁及浸膏:凡 2024 年有该产品出口实绩的企业,或20 2 2 20 2 4 年均有植物提取物出口实绩且年平均出口额达到120 万美元的企业 20 2 2 20 2 4 年均有该产品出口供货实绩且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8 公斤 的企业。

3 . 甘草酸粉、甘草酸盐类、甘草次酸及其衍生物、其他甘草酸:凡 2024 年有该产品出口实绩的企业,或20 2 2 202 4 年均有植物提取物出口实绩且年平均出口额达到120 万美元的企业 20 2 2 20 2 4 年均有该产品出口供货实绩且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 公斤 的企业。

出口实绩以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 查询的海关出口数据,或新增企业提供的报关单为准。出口供货实绩以企业提供的合同及发票为准 202 4 年的出口额、出口供货数量按1 9月数据计算。

五、投标资格审核程序  

(一)材料申报

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以下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 负责接收汇总和向 招标委员会 上报本地区企业递交的投标资格申报材料。中央管理企业的投标资格申报材料直接报招标委员会。

2 . 凡满足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投标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资格审核。

3 . 申请企业 需提交 《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 1 ,并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 )生产企业需提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副本。

3 )流通企业需提供供货企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同时提供购货增值税发票、供货合同。

4 )第(四)项投标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承诺书。

5  2022 2024年均有中药材或植物提取物出口实绩 且年平均出口额达到指定规模的企业, 提交相应数额的报关单作为佐证材料;2022 2024年均有甘草制品出口供货实绩 且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指定规模的企业, 提交相应数额的合同及发票作为佐证材料

上述材料均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提供正本扫描件,并制作成电子版统一提交。

4 .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 20 24 12 9 17 前将接收汇总后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招标委员会,如未在上述时限内报送,招标委员会将不再受理。

(二)资格审核

1 . 招标委员会负责对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审核

2 .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接收汇总后的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发送至招标委员会专用邮箱,邮箱地址 qingfangchu@mofcom.gov.cn

3 . 投标资格审核于 202 4 12 12 日前 结束

4 . 对通过审核的投标企业名单,招标委员会将在 商务部网站 外贸司子站 外贸管理 栏目中另行发布。

5. 通过审核的投标企业,如企业电子信息未备案 (新申请企业) 或已备案的电子信息有改动,需自行登录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企业端进入 电子招投标企业信息服务 新增或变更企业电子信息。 地方企业告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告知招标委员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或招标委员会在系统审核通过后,企业方可参加电子投标。

  、投标方式  

获得投标资格的企业 通过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行电子投标。招标委员会不接受书面投标。 企业在规定的截标时点前只能投一份电子标书,当同一企业成功送达的电子标书出现两份以上(含两份)时,该企业的标书视为无效。企业无法在规定时点前发出电子标书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企业完成投标操作后,可登录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企业端进入 电子招 标企业信息服务应用查询标书是否已被主机成功接收并处理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负责 电子招标投标技术保障工作 ,并解释具体操作 层面 问题。 企业 电子投标出现故障 请最迟于截标时间前2 小时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客户服务热线联系,及时排除故障。否则,企业 投标操作失败 将自行承担责任。  

客户服务热线:010 - 67870108 (拨通后按号码 1 再按号码 3

传真:010 - 67800343

七、 最低 投标价格  

招标设最低投标价格,投标企业可在电子标书上直接接收招标委员会确定的最低投标价。 对于低于最低投标价格的标书,招标委员会将作为废标处理。  

、投标数量  

最高投标量分档标准如下:

(一) 对每类商品近三年(指20 2 2 年、20 2 3 年、202 4 年,202 4 年数据以1 9 月数据计算,下同)平均出口数量低于 1 公斤 或无出口实绩的企业,年 最高投标量均统一设定为 1 公斤

(二) 对每类商品近三年平均出口数量高于或等于 1 公斤 的企业,年 最高投标量均按其近三年平均出口数量计算确定。其中,鲜或干的甘草,甘草液汁及浸膏,甘草酸粉、甘草酸盐类、甘草次酸及其衍生物、其他甘草酸年 最高投标量分别为其近三年平均出口数量的 1 3 0% 1 02 % 1 05 %

(三) 两次招标中最高投标量的分配比例是:第一次为年 最高投标量的75% ,第二次为年 最高投标量的25%

九、中标价格和中标数量  

将所有投标企业的投标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照排序先后累计投标企业的投标数量,当累计投标数量与招标总量相等时,计入累计投标总量(即招标总量)的企业,即为中标企业。中标企业的中标价格为其投标价格。

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为其投标量。如果在最低中标价位的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过剩余配额数量时,此价位的企业按其投标数量比例分配剩余配额。

十、中标结果查询

每次公开招标开标后 第二个工作 公布初步中标结果,企业 可登录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企业端进入 电子招 标企业信息服务应用 查看。 投标企业如有疑问,可于公布初步中标结果日起2 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委员会提出。公布初步中标结果一周后,各投标企业 商务部网站 对外贸易司子站 外贸管理栏目中 查询经招标委员会审核公布的企业中标 最终结果  

十一、中标保证金及中标金

中标 最终 结果公布后, 各中标企业须按中标数量全额缴纳中标保证金,中标保证金为中标金的10 %。第一次招标和第二次招标中标保证金的缴纳截止日期分别为 202 5 2 28 日和 202 5 8 3 1 日。对不按规定缴纳中标保证金的企业,招标委员会将收回其当年该品种全部配额,并取消其下年该品种的投标资质。中标保证金及中标金实行电子化缴纳,具体指引详见附 2

十二 、甘 制品出口配额招标委员会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 东长安街2

联系电话: 010- 58036251 65197 726

010- 58 03 625 4

、其他  

(一)凡违反就本公告第四条第(四)款投标企业资质标准所作承诺的,一经发现,将收回该企业202 5 尚未使用的中标配额,且202 6 不再受理该企业投标申请。

(二)对202 4 年存在浪费配额等违规行为的企业,招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等相关办法进行处理。

 

1.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

          2.中标保证金及中标金电子化缴纳指引

 

              

                                                                                                                                                                                                                                                                                                          商务部

                    202 4 11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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