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一次对汽车零件归类的梳理中,我们发现了一个看上去很奇妙的现象:虽然《税则》中专门为汽车的零件设立了一个零件税目87.08,但还是有很多零件在向海关申报时并不归入87.08项下。比如汽车仪表板大致可细分为106个零件,其中归入87.08项下的仅34个,约占三成,更有甚者,汽车发动机零件总共500多个,竟没有一个在87.08项下列目!
这也是让很多企业朋友觉得很不能理解的问题:如果零件都不能按税目87.08申报,那么汽车零件应该归在哪里呢?
事实上,目前关于汽车零件的归类,还是有很清晰地线索可以追索,它们均遵循两条相邻的法律条文,即十七类类注二和类注三(条文内容见下斜体字)。
二、本类所称“零件”及“零件、附件”,不适用于下列货品,不论其是否确定为供本类货品使用:
(一)各种材料制的接头、垫圈或类似品(按其构成材料归类或归入品目84.84)或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的其他制品(品目40.16);
(二)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三)第八十二章的物品(工具);
(四)品目83.06的物品;
(五)品目84.01至84.79的机器或装置及其零件;品目84.81或84.82的物品及品目84.83的物品(这些物品是构成发动机或其他动力装置所必需的);
(六)电机或电气设备(第八十五章);
(七)第九十章的物品;
(八)第九十一章的物品;
(九)武器(第九十三章);
(十)品目94.05的灯具或照明装置;或
(十一)作为车辆零件的刷子(品目96.03)。
三、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所称“零件”或“附件”,不适用于那些非专用于或非主要用于这几章所列物品的零件、附件。同时符合这几章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规定的零件、附件,应按其主要用途归入相应的品目。
一、归纳来说,任一个八十七章所列车辆的零件,首先要求确认其是否符合十七类类注二排它条款所的规定。例如:
1、硫化橡胶做的垫圈,即使专用于某型汽车,根据十七类类注二(一)的描述,应归入税目40.16项下;
2、汽车发动机,根据十七类类注二(五)的描述,应归入税目84.07或84.08项下,因此,它的零件也不属于87.08的商品;
3、用于测定车辆运作状态的车用检测装置,根据十七类类注二(七)的描述,应归入90章项下。
二、其次,确定该零件是否专用于哪一税目项下的车辆。其中87.01至87.05项下车辆的专用零件(排它条款涉及的除外)应归入税目87.06、87.07或87.08项下。87.09—87.10车辆的专用零件(排它条款涉及的除外)应归入本税目项下的零件税号;87.11—87.13车辆的零件(排它条款涉及的除外)应归入税目87.14项下。例如:
1、带发动机的卡车底盘,应归入税目87.06项下;
2、小轿车用变速箱,应归入税目8708.40项下;
3、坦克履带的驱动轮,应归入子目8710.90项下;
4、摩托车的制动器,应归入子目8714.94项下。
三、如果某些车用零件可用于两个不同税目项下的车辆,比如:既可用于小轿车、有可用于小货车的变速箱,如果可以判断其主要适用车型的,按主要应用车辆的零件的归类;不能确定其主要适用车型的,从后归类。
而当一起报验的零件特别多时,不论企业还是海关又为另一件事操心了:一同报验的零零碎碎的车辆散件是否构成整车特征的判断呢?虽然这种判断相当主观,但仍有一定的判断依据。
2005年2月28日公布的海关总署125号令《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虽然因为分批进口的问题而失效,但该文件关于整车特征认定的标准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目前执行的标准仍然可以参照该令的意见执行,即:
完整的汽车总成(系统),包括车身(含驾驶室)总成、发动机总成、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车架总成、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当进口状态为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构成整车特征:(一)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组装汽车的。(二)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认定范围内:1.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2大总成装车的;2.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2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3.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2大总成以外其他5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三)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
除此之外,目前汽车零部件较为突出的问题体现在通用零件的归类方面。随着技术的发展,汽车企业对于车辆的划分并不像过去那样的明确,SUV之类的跨界车是一方面,而基于同一个汽车底盘开发不同类型的车辆是另一个方面。而大部分汽车零件的税号是跟随车型的变化而变化的。同样的零件,有时根据不同的适用车型还享受不同的税率政策,往往给企业和海关带来困扰。
例如:变速箱
小轿车用自动换挡变速箱归入税则号列8708.4091,而其中6档及6档以上的小轿车用自动换挡变速箱(包括无级变速)享受更低的暂定税率。
但是目前出现一些即可用在小轿车有可用在小客车或部分小货车上的自动变速箱,其归类的认定就存在较大的问题,是否可以享受暂定税率就成为了争议的焦点并反应在归类问题上。我们认为此类问题往往涉及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原有意图,因此不仅需要从技术层面解决现实的通关问题,更需要从政策层面解决深层次的长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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