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启运港退税流程
(1)依出口企业申请,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经启运地海关办结,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关务系统。以经停港作为货物启运港的,经停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从经停港加装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2)出口企业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
(3)出口企业在办理退税时,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信息关务系统、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
(4)货物如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应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述不再出口货物如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出口企业应补缴税款,并向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证明。
(5)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核销或调整已退税额关务系统。
特别注意: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仍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货物,除因不可抗力或属于上述第(4)项情形且出口企业已补缴税款外,视为未实际出口,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税款,不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四
天津海关服务启运港退税政策“八项措施”
我国实施的启运港退税政策始于2012年,此后国家多次调整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实施内容,并扩大实施范围。根据2023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通知,天津市天津港作为离境港、启运港纳入试点关务系统。
①做好通关业务现场保障。
②高效服务转关货物便利通关。
③做好关港联系配合。
④做好出口企业、运输企业备案。
⑤积极开展对企政策宣传推介。
⑥热情做好企业咨询服务。
⑦做好海关信息结对互通。
⑧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