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FTA受惠清单范围内的产品才能够享受到进口关税的优惠。准确了解该产品能获得的关税减让幅度和降税进程,才能做好相关的成本核算。同时,也便于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向出口商提出提供相关优惠原产地证书的要求。
向海关申报
其中,要特别关注
“随附单证栏”的填写规定,准确填写所进口货物适用的自贸协定对应的协定代码。港澳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申报时,还要注意“备案号”栏和报关单表体中“项号”的填制规定。
运输过程,应当符合有关自贸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直接运输规则”。
货物如果经过非自贸协定成员的第三方中转的,应当在该中转方海关的监管之下(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7号、60号)。
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的要求
我国实施的大部分FTA都要求进口商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原产地证书的格式和签证机构的印章,甚至签证官的签名,应当与海关相关法规(署令或公告)规定的一致,且签证机构印章,有些还需要签证官签名,与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印章和签名一致。
例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应当申领由出口方(东盟成员国)签发的FORM E格式的优惠原产地证书;而中国-智利自贸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格式则为FORM F。
中国-冰岛、中国-瑞士FTA项下允许企业提交“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有关要求详见海关总署令222号和223号,中国-澳大利亚项下的原产地声明要求详见海关总署令228号。
各FTA对于免于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的条件各不相同,具体规定可以查阅各FTA的相关海关规章。
例如:中国-东盟FTA项下,价值低于200美元的货物,可以免于提交优惠原产地证书。而中国-新西兰FTA项下,低于1000美元的,也可以免于提交优惠原产地证书,但需要出口商自行出具一份书面的原产地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