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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相关服务费是否应税?——合规要点与风险提-2
来源: 时间:2023-02-28




(二)关于保修费本案例中,货物采购合同中没有保修条款,但是,根据AB双方商定的交易条件,设备保修在单独的合同中另行约定,也就是由B公司所指定的C公司负责该批设备的保修,保修期2年,A公司为此另外向C公司支付了20万美元。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万美元的保修费虽然不是向进口设备的卖方B公司支付,但是,该笔费用是针对该批进口设备的保修费用关务系统。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保修费”与“维修费”只有一字之差,但两种费用本质上存在区别,保修费并不能与货物进口后发生的维修费用一样,在完税价格中扣除。保修通常被认为是产品生产者或者卖方对货物品质的保证,是货物交付的前提条件,从进口货物审价的角度看关务系统,是货物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应当计入完税价格。因此,符合实付或应付价格条件的保修费用,即便是在合同中单独列明了保修费金额,也需要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而并非扣减项。

本案例中,A企业并非向卖方B公司支付保修费,而是向第三方C公司支付,企业也因此将之作为一个单独的服务事项,在设备申报进口时完全没有涉及。对于此种情形,比较容易混淆或者忽略,但是根据《审价办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仅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还包括间接支付的价款。在本案例中,向C公司支付的20万美元保修费,未向海关申报,少缴了进口税款。针对上述发现的保修费漏报问题,我们协助企业向主管海关进行了主动披露,由于内审及时发现关务系统,符合海关总署2022年第54号公告《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的在6个月内主动披露可以免于处罚的条件,最终仅补缴税款,消除了违法风险,也未对企业申请AEO认证造成影响。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高端大型设备的进口往往价格构成比较复杂关务系统,经常会涉及特许权使用费、佣金、保修费、维修费等各类费用。而这些费用,从法律属性到合同条款的具体设置,从定价方式到交易条件等,都可能影响完税价格的准确认定。虽然《审价办法》对于维修费、保修费的规定并不复杂,但是实务情况千差万别。比如,有这种情况:进口货物的买卖双方就某大型成套设备签订采购合同,设备总价500万美元,合同中同时约定,在该货物进口后的5年内,卖方每年派遣技术人员到买方工厂进行一次设备检修和维护,对此买方再向卖方一次性支付50万美元,与设备价款同时支付。这一笔50万美元的费用,是属于“保修费”,还是货物进口后的“维修费”?是否应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进行申报缴税?其认定就较为复杂,需要深入探究贸易实质和交易条件、采购合同中的具体约定进行分析、甄别,并根据海关审价的原则和规定进行综合判断。综上,进口货物相关的安装、维护、保修等费用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在认定和判断中存在着一定的难点,同时也是海关稽查等后续监管环节中的关注重点。一旦发生漏报、错报的情况,将面临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甚至高额处罚的风险。

建议企业对相关风险予以充分关注并进行合规管控关务系统1.在货物进口申报前,充分了解货物进口价格的构成,是否在货款外单独支付了保修费用等其他费用,是否属于可以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项目等;2.如果相关的交易安排、财务记账方式较为复杂,或者存在比较特殊的情形,需要重点关注,并建议咨询专业机构意见,以免发生价格申报不实的风险;3.定期进行自查和内审,有助于及时发现漏报、错报等情形,从而可以通过主动披露等方式消除和降低风险。

 

作者简介:郑银莹律师,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关务系统,主要执业领域为跨境贸易、进出口合规和行政争议解决。从事海关实务工作逾20年,处理过大量纳税争议类案件,以及海关稽查、行政处罚等重大、复杂案件,在海关法律事务方面具有突出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海关与外汇法律研究所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特邀讲师。

完结

摘自《贸易合规参考》2023年第1期来源:中国报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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