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AEO系统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山东高院民四庭副庭长康靖发布山东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涉及大蒜滞留港口被销毁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0年7月,山东某食品公司通过山东AEO系统某集团公司向法国某海运公司订舱,委托法国某海运公司将三个冷藏集装箱的大蒜自青岛港运至加蓬利伯维尔港。2020年
9月,货至目的港后被卸载于目的港码头仓库,一直无人提取货物。2021年1月,目的港海关经检验发现涉案货物“不适合销售和消费”,由当地监管部门对涉案货物予以扣押并销毁。山东某集团AEO系统公司与法国某海运公司之间签订的代理协议约定,如托运人未能按时足额向法国某海运公司支付海运费、滞期费等费用,导致法国某海运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害,山东某集团公司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AEO系统法国某海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提单托运人山东某食品公司及订舱代理人山东某集团公司共同赔偿因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的滞箱费、码头费用、罚金、货物销毁费用、律师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124089.84欧元。
裁判结果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托运人山东某食品公司与承运人法国某海运公司之间成立海上AEO系统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目的港无人提货,山东某食品公司构成违约,应当向法国某海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山东高法等,维运网整理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