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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海关对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物品,以及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不再按进出境特殊物品进行监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22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部分货物、物品不再按进出境特殊物品监管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部分货物、物品不再按进出境特殊物品监管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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