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含易制毒化学品
的混合物漏证风险提示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行为关务系统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正版)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监管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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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A
什么是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关务系统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正版)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企业B
易制毒化学品在进出口环节是如何监管的?
以任何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除纯品外,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也需要按照规定申领许可证件。
企业C
企业在进出口时如何判断是否需要申领许可证?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3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2〕42号)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明确关务系统:
1.《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易制毒化学品》子目录。企业进口目录内易制毒化学品商品需要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2.《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易制毒化学品》(一)子目录。企业出口目录内易制毒化学品商品需要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3.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易制毒化学品》(二)子目录关务系统。企业仅在向缅甸、老挝、阿富汗等特定国家(地区)出口目录内的17种易制毒化学品时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未完,续2
供稿单位:天津新港海关、综合业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