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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扣押期间货物堆存费用应由何方承担?-4
来源: 时间:2024-10-09


2、行政强制措施一经作出,即具有强制力,除非有法定理由经过法定程序予以变更或消灭,任何人不得为或者要求他人为与该行政强制措施不一致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国家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关务软件,其结果直接导致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的被限制,故相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有更强和更直接的强制性,一经作出,不得擅自改变。除非有法定理由并经法定程序,将已行政强制措施予以变更,例如将扣押期限缩短;或者出现被撤回、撤销、认定无效等使行政强制措施效力消灭的情形。

就本案而言,原告所有的集装箱连同箱内货物被海关扣押,且扣押措施效力持续有效的情况下,即使扣押措施客观上会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只能通过别的途径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或者通过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手段关务软件,要求海关变更或撤销扣押行为,而不得直接要求他人将尚处于行政机关扣押状态之下的集装箱归还给自己。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违反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能得到支持。3、集装箱作为载运工具属于种类物,在商业运营中并不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托运人原因导致集装箱连同货物一同被行政机关扣押,集装箱的所有人应尽快寻找替代物拖入运营,避免损失的扩大。 从以上两点分析可以看出,在箱货被海关扣押期间,承运人的实际损失就是其集装箱不能投入运营而导致的经营损失。在航运实践和司法实践中,承运人往往主张根据其公布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结合集装箱被扣押的天数来计算损失。关于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性质,理论界一直存在“租金论”和“违约金论”两种观点。无论哪种观点关务软件 ,使托运人接受承运人所主张超期使用费计算标准的前提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对此达成一致。就本案而言,显然不满足这种条件,那么承运人的损失就应根据被扣押期间对其造成的因丧失正常使用集装箱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和向第三人租用或重置涉案集装箱的成本损失来计算。

在航运实践中,集装箱作为承运人免费提供给托运人装载货物的工具,即使规定了超期使用费,也只是督促托运人或收货人在完成正常的交付手续后及时还箱。其存在价值是帮助承运人正常地履行海上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而非有偿让托运人或收货人使用以赚取利益。当集装箱被扣押且承运人清楚短期内不能取回时,承运人就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在运输环节,集装箱并非不可替代的特定物,承运人可以另行购置同类其他集装箱继续投入运营。如果承运人没有采取购置替代物的方式防止集装箱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关务软件;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规定,其无权要求超过集装箱购置价格之外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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