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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国税解读退税无纸化
来源: 时间:2022-09-08

转自‖中国海关杂志



劳动节前,海关总署发布了2015年第14号公告,内容是自5月1日起,取消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改由海关总署向国家税务总局传输出口报关单结关信息电子数据。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相关内容的26号公告。在本月这个过渡期内,企业该如何操作呢,来看看上海海关下属的浦江海关及国税总局对其的解读。
海关解读
  一、公告所称5月1日时间节点指出口货物实际离境,报关单完成出口结关。
  二、出口结关日期晚于2015年5月1日的报关单,如遇修改或撤销的,企业可不向海关交回出口退税联。
  三、出口结关日期早于2015年5月1日的报关单,如遇遗失或报关单修改等原因需要重新打印出口退税联的,仍按原相关规定办理。
  四、暂时进出境货物、修理物品等非结汇联打印不受企业外汇管理类别及此次公告影响。
  五、4月30日(含)前结关的报关单请于5月1日至5月31日过渡期内至相应打印机构办理相关出口退税联的打印手续。
  六、外汇管理类别非A类企业仍需打印结汇证明联,请报关公司/经营单位持打印清单、报关单海关作业联及企业外汇管理类别证明至海关办理人工签发手续。
  七、企业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办事服务”→“信息查询”→“通关状态查询”功能查询报关单结关状态。
国税解读
  一、出口日期在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后的出口货物,除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时,不需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联次,以下统称纸质报关单)。
  出口日期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包括出口退(免)税申报、免税申报、免税核销、出口退税相关证明开具等原规定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业务。
  二、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出口货物的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在填写相应申报表时,原规定根据纸质报关单项目填写的申报内容,改按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对应项目填写。企业申报的内容,视同申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
  三、税务机关将企业申报数据与对应海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审批出口退(免)税。
  海关总署2015年14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26号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590789/content.html
文章内容来自微信公号“海豚3D”及国家税务总局,感谢苏州小f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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