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提出的不符点有两个:
1、保险单中的险别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2、提单注明A公司所交货物数量为44 800码,与信用证规定的大约50 000码不符。A公司则认为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大于水渍险,对买方B公司有利。至于货物数量,由于信用证规定的是“大约50 000码”,而未规定具体增减幅度,因此提单中44 800码这一数量也是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显然,本案中,A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报关系统 ,而信用证要求的是水渍险和战争险,虽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大于水渍险,对B公司有利,但银行审单时只管单据的表面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不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银行有权因A公司提交的保险单的险别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拒绝付款。至于银行提出的提单中货物 r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的问题,根据(UCP500)第39条的规定,凡“大约”“大慨”‘钓”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因此,若A公司提交的提单中货物的数量是在55 000~45 000码之间,则与信用证相符。但实际上,A公司提交的提单中所注明的货物数量是44 800码,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绝付款。说明在出口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一致,而受益人又因时间条件的限制 报关系统 ,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更正,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
如何有效做到单证一致
在国际贸易中以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目前非常普遍,因此,我国企业在出口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单证一致的原则,当收到国外买方开立的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查信用证,以确定信用证规定与合同是否一致、信用证中是否存在软条款、信用证的各项规定卖方是否有能力做到。
一旦发现任何问题都应及时地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而绝不能抱任何侥幸心理。审证后若认为没有问题,则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谨慎地制作单据,使单证严格保持一致,才能避免不利情况的发生,防患于未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报关系统 。
完结
来源:海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