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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结关管理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口货物的全过程监管,提高海关对出口货物监管的能力,保证对外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海关总署统一编制了出口结关系统(RTX)。根据该系统的程序设置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各关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对出口舱单(即出口载货清单,下同)的核销管理,根据各关业务量的实际情况,该部门可下设一个或多个专职岗位负责完成此项工作。该岗位专职人员要严格按照本规程要求操作;其他人员除因特殊情况、经直属关主管处长或分关关长批准外,不得进入本系统操作。
第三条 出口舱单的传输与确认。
一、运输工具代理人应在运输工具离境后的7天内将出口清洁舱单递交海关,并将其相应电子数据传送给海关。
二、不具备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条件的运输工具代理人可委托海关指定的具有此项条件的运输工具代理人代为办理。
三、出口舱单核销管理部门于当日完成对舱单的接收、转换,并在两天之内完成对出口清洁舱单纸面数据与电子数据的核对确认工作。
第四条 舱单核销表的形成。
一、经办关员在办理出口货物放行手续时,应核对报关单与报关电子数据是否一致,核对随附单证是否齐全,并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查验。
二、办结放行手续后,通过RTX系统按以下方式转入核销表:
1.由技术部门设定RTX系统每天统一时间将当日所有出口报关单自动转入核销表。
2.每个工作日结束后,经办关员应在RTX中选择“出口报关单管理子系统”,按放行日期或报关单编号把出口报关单转入核销表。按放行日期把出口报关单转入核销表时应注意输入当天的放行日期区间(按24点计时);按报关单编号把出口报关单转入核销表时,应输入该报关单编号。
第五条 对舱单的核销。
一、出口舱单核销管理部门在收到清洁舱单及其电子数据后,运用RTX系统中的“出口舱单管理子系统”,将核销表与电子舱单数据进行核销。核销时可输入船名按整船方式进行核销,也可输入报关单编号进行核销,该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经成功核销的,报关单和所附单证可按规定归档。
三、出口舱单核销管理部门在所有船舶离境后15天内对出口舱单进行复核,打印“未核销情况表”,并分以下情况对其逐一落实,时限为两天:
1.出口舱单有出运货物数据,而核销表中没有相应数据的,视作该批货物未向海关申报,应将其移交调查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后处理。
2.出口舱单中没有出运货物数据,而核销表中有此数据,视作该批货物报关后未能实际出运,如涉嫌假出口骗汇、核销的应立案处理,否则应着货主办理退关手续。经办关员应在出口报关单、场站收据和出口收汇核销单上批注“注销”字样或加盖“注销章”,还应签注经办关员姓名和日期。对出口收汇核销单,还应在签注“注销”的地方加盖“单证专用章”后退货主。
3.出口舱单与核销表数据不完全一致,可按以下两种不同情况处理:
(1)出口舱单有误。经调查如属船代、货代主观有意行为,应移交调查作进一步处理;如属填制或输入时的疏忽大意,应着船代、货代修改舱单后重新核销。
(2)部分货物未能出运或超出申报数量出运,或发生溢短装情况,造成核销表不准的,应转由现场货运监管部门通知货主前来说明情况,并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经主管部门科长批准后,由有关经办关员对出口报关单和报关单数据库进行修改,出口舱单核销管理部门再根据核销表中新的报关数据进行舱单核销。
(3)货主向海关作上述更改申请,应在运输工具离境2天内完成;逾期不办,海关按有关规定对其处罚。
四、几种特殊情况的核销:
1.对出口集运货物代舱单的情况,应采取“总运单号*顺序号”(中间以“*”分隔)的方法,由货代或其他单位通过计算机的方式将出口集运货物代舱单传输给海关,海关凭以办理核销手续。
2.对货主“自拼箱”出口货物的,可以选择RTX系统“累加核销”的方式,由计算机自动将该票提单所有货物的件数、重量累加后再与舱单核销。
3.通过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按其向海关备案的清单编号、货物件数、重量录入后通过RTX系统直接转入核销表进行核销。
4.出口非贸易运输货物(如使领馆物品、出口快件、个人分离运输行李、国际邮包等),按其向海关申报的单据编号、货物件数、重量等有关数据录入后通过RTX系统直接转入核销表进行核销。
5.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核销分以下几个环节:
(1)出境地海关将起运地海关通过转关运输网络管理系统传送来的转关运输货物转关运输申报单编号、件数、重量等有关数据直接转入核销表;对于没有使用转关运输网络管理系统的情况,出境地海关在收到起运地海关签发的转关关封并予确认后,将关封里的报关数据直接录入RTX系统中的核销表,并据此办理舱单的核销手续;
(2)货物实际离境后,出境地海关将离境日期、货物实际出口件数、重量、回执编号等有关数据通过转关运输网络管理系统电子传输或关封回执的形式及时反馈给起运地海关;
(3)起运地海关收到出境地海关反馈的以上信息后,将其视同出口清洁舱单数据与原货物报关数据进行核销,完成出口货物的结关。
第六条 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一、出口舱单核销完结后,海关可应货主要求,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经办关员在得到出口舱单核销完结的指令后,按照报关单编号、经营单位代码、合同号从出口报关单数据库中调出该报关单数据,按要求打印出“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加盖“验讫章”(防伪标签未正式废止前还应加贴)后交货主签收。同时该份报关单数据将自动生成出口退税底账和出口收汇底账。
二、对每单出口货物总金额在50万美元和出口港澳地区1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按有关规定报批后方可对外签发证明联。
三、企业申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经办关员应验核主管该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后,比照上两条的规定补签。
第七条 出口退税底账和出口收汇底账的传输联网
一、各关信息化管理部门应于出口舱单核销完结、出口退税底账和出口收汇底账生成的当日将有关底账数据通过电脑联网传送给总署计算中心。
二、总署计算中心通过一定方式将有关数据提供给外汇管理和出口退税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办法需在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及相关部门分别签署正式协议后确定)。
第八条 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本操作规程自1998年9月1日起试行。
二、根据本操作规程确定的原则,各关可结合本关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制定相应的细则。所定细则须报经总署批准备案后方可执行。
三、本操作规程的解释权在海关总署。
相关操作已纳入H2000海关通关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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