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原则上该栏一定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被通知人即收货人的代理人或提货人,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凭该栏提供的内容通知其办理提货,因此,提单的被通知人一定要有详细的名称和地址关务系统 ,供承运人或目的港及时通知其提货。若L/C中未规定明确地址,为保持单证一致,可在正本提单中不列明,但要在副本提单上写明被通知人的详细地址。托收方式下的被通知人一般填托收的付款人。
4.船名(Ocean Vessel):即由承运人配载的装货的船名,班轮运输多加注航次(Voy.No.)
5.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填实际装运货物的港名。L/C项下一定要符合L/C的规定和要求关务系统。如果L/C规定为“中国港口”(Chinese Port)此时不能照抄,而要按装运的我国某一港口实际名称填。
6、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原则上,L/C项下提单卸货港一定要按L/C规定办理。但若L/C规定两个以上港口者,或笼统写“××主要港口”如“European MainPorts”(欧洲主要港口)时,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或填明具体卸货港名称。如果L/C规定卸货港名后有“In Tiansit to ××”只能在提单上托运人声明栏或唛头下方空白处加列。尤其我国只负责到卸货港而不负责转运者关务系统,不能在卸货港后加填,以说明卖方只负责到卸货港,以后再转运到何地由买方负责。另外,对美国和加拿大O.C.P(Over1and CommonPoints)地区出口时,卸货港名后常加注“O. C. P ××”。例如L/C规定:“Los Angeles O. C. PChicago”,可在提单目的港填制:Los AngeIes O. C. P;如果要求注明装运最后城市名称时,可在提单的空白处和唛头下加注“O. C. P. Chicago”,以便转运公司办理转运至“Chicago”。
7、唛头(shipping Marks/Marks & Nos):如果信用证有明确规定,则按信用证缮打;信用证没有规定,则按买卖双方的约定,或由卖方决定缮制,并注意做到单单一致。
8.包装与件数(No. & kind of Packages):一般散装货物该栏只填“In Bulk”关务系统 ,大写件数栏可留空不填。单位件数与包装都要与实际货物相符,并在大写合计数内填写英文大写文字数目。如总件数为320 CARTONS填写在该栏项下,然后在总件数大写栏(Total numbersof Packages in Words )填写关务系统:Three hundred And Twenty Cartons on1y.如果货物包括二种以上不同包装单位(如纸箱、铁桶),应分别填列不同包装单位的数量,然后再表示件数:
300 Caftons
400 Iron drums
700 packages
未完,续3
来源:海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