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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PO:国际结算融资
来源: 时间:2022-08-11

银行付款责任(Bank Payment Obligation,BPO)是由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组织研发推出的一种新型结算融资方式。
短短几年间,BPO发展十分迅猛。目前,全球有近百家银行集团已经在使用BPO,其中包括全球前20家最大的贸易银行中的15家。我国亦有多家银行正式采用BPO,如中国银行、中信银行等。由于兼备电汇、信用证、托收的优势,BPO高效、便捷、风险低、费用少,有望给国际贸易结算融资方式带来深刻变革。
何为BPO?
BPO,指债务银行(买方银行)在贸易公共服务框架平台(Trade Services Utility,TSU)等电子平台中,在数据匹配的前提下,向收款银行(卖方银行)做出的独立、不可撤销的即时或延期付款责任承诺。
BPO是TSU上的一个功能选项,在建立订单信息时,买方银行承诺在收到货物发运等信息匹配成功的报告时即付款或承兑。TSU是SWIFT针对近年来赊销的迅猛 发展而设计开发的贸易公共服务设施。通过该系统平台,银行可以实现贸易订单和其他贸易单据的电子化传输和自动匹配,并根据企业需求提供各种贸易金融服务。
BPO简单快捷,又代表银行信用,这为企业在国际市场进行采购增加了筹码,提高了谈判地位。同时银行又可将BPO、福费廷等业务相结合,在汇款业务模式下为出口企业融资。
有何特点?
数据化处理。与信用证处理单据不同,BPO处理的是数据。数据化是BPO的核心特点。
贸易双方签订合同后,买卖双方分别向加入TSU平台的银行提交提取自货物订单中的关键数据,买方银行和卖方银行就来自客户基础合同的关键数据通过TSU平台进行订单匹配,并达成交易框架。
随后,卖方装船发货,并向卖方银行提交发票和运输等重要单据的关键数据。卖方银行将数据录入TSU系统,由TSU系统中的SWIFT云应用将这些单据的数据与之前的订单数据进行匹配。数据一旦匹配成功,买方银行就承担付款责任并按先前约定付款或承兑。
也就是说,BPO的关键在于两次数据的匹配:
一是卖方银行及买方银行录入基础贸易信息数据相匹配,建立基线(Baseline);
二是卖方银行录入的贸易单据信息与已建立的基线相匹配,或虽不匹配但买方银行接受不匹配(Mismatch)。在整个过程中,银行仅根据买方或卖方提供的数据进行录入,不对买方或卖方提供数据的来源、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也不需要审查或传递相关贸易单据。
BPO 结算属银行信用。与信用证不同的是,BPO业务的受益人是卖方银行而非卖方,BPO是买方银行对卖方银行的付款责任。因此,与UCP600等国际惯例不 同,《银行付款责任统一惯例》(Uniform Rules for Banking Payment Obligations,URBPO)中并未对买方、卖方、船公司等贸易的实际参与方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表述,仅规范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权、责、利 关系。银行与买方、卖方之间的关系需要另行通过法律文本约定,不在URBPO的管辖范围之内。
速度快、成本低、保障强。BPO没有 信用证开立、邮递单据、审核单据的过程,通过特殊网络进行核心数据匹配,减少了贸易处理环节,实现了无纸化。也正是基于此,BPO拥有媲美T/T的处理速 度。据ICC统计,使用信用证结算,即使是即期付款信用证,从交单到收汇,平均每单交易耗时也要将近11天,而使用BPO则通常3-5天就可以。
其次,降低了交易成本。对银行来说,无需再耗费大量人力审核单据,减少了操作成本。对贸易双方来说,降低了制单成本和行政成本,以及由于单据分歧产生的纠纷诉讼成本。
再次,BPO收汇保障更强。跟单信用证实务中,尽管某些不符点无足轻重,买方以存在不符点为由要求卖方降低货物价格或拖延付款期限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就极易损害卖方的利益。BPO大大减少了这种可能。另外,BPO中债务行的付款责任更明确,这也降低了卖方收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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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实例
2010 年,我国D省A出口公司与J国B进口公司签订了交易合同,货物标的为春季服装,考虑季节因素,A和B公司均希望尽快完成贸易流程。于是,两家公司分别找到 本国的TSU成员银行C银行和S银行,B公司向S银行提交合同中货物订单数据,A公司向C银行也提交了数据,C银行和S银行将数据输入TSU平台进行匹配 后将匹配结果反馈给A和B公司,经过一次数据修改,最终匹配成功,S银行承担有条件(条件为数据匹配相符)付款责任。随后,A公司将货物托运,C银行将船 期、索偿金额等核心信息输入TSU平台进行匹配,数分钟后,S银行就收到成功匹配报告。A公司收到S银行付汇,从发货到结清款项,耗时为3天。
面临问题
从全球经济一体化要求和信息技术发展趋势的角度看,BPO完全有可能代替传统的信用证等结算工具。但在BPO推广使用的进程中,还会面临以下问题:
第一、需有足够的会员银行加入。在BPO整个流程中,债务行付款责任的确立是会员银行输入的信息在SWIFT云应用中匹配成功,这就需要贸易双方银行都是TSU会员银行。虽然目前全球已有近百家银行是TSU会员银行,但更多的银行加入是进一步推广BPO的必要条件。
第二、有待确立统一的惯例。虽然URBPO作为国际商会第750号出版物已经于2013年7月1日正式生效,但是其能否经得住实践考验还是未知数。从跟单信用证来看,虽然经历上百年的发展历史,其惯例规则几经修改,目前已经发展到UCP600,但仍不算完美。
第三、有赖于卖方的接受意愿。在实际贸易中,卖方作为贸易合同的供货方无疑具有最终向买方或其银行收款的权利,在信用证等传统结算方式项下,卖方也是独一无 二的受益人,而URBPO将这一权利赋予了卖方银行。虽然卖方银行与卖方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URBPO框架之外的合同另行约定,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会影 响卖方叙做BPO的意愿。不少企业因此对BPO持谨慎态度,宁愿仍选择熟悉的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另一方面,BPO业务含有的信息量大而且新,诸如TMA、TSMT、TSU等术语对大多数企业还比较陌生,短时间内掌握、使用有一定困难。
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徐进亮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 张啸晨
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丁长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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