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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出口退税的货物
来源: 时间: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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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货物出口退税有些习以为常,并未查找过退税的法规出处、也并未进行过深思;最近偶然读到一些资料,整理汇总


出口货物退税,有三大类,分别为:报关离境销售货物、报关离境的非销售货物、报关不离境销售货物到特殊监管区域、报关不离境销售货物到监管场所(最终要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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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离境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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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

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并报关离境的货物符合目前的出口退税要求。

法规出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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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离境的非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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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货物指的是视同出口下的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和对外投资货物。虽然货物报关并运到境外,但并不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的货物,这类货物不需要收汇

例如对外投资:商务部会下发境外投资许可证,这类出口可以退税但不需要收汇,商务部最终会依据报关单等其它材料计算投资额

法规出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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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进入特殊区域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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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进入特殊区域的货物

指销售给境内特殊区域内单位或个人并运入特殊区域的货物,或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并按境外客户的指示把货物运入特殊区域的货物。

法规出处: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报关进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

报关不离境销售货物到监管场所(最终要离境)

指货物报关进入海关指定的出口监管仓库即可办理退税。

【发布日期】2004-12-01署加发[2005]39号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法规出处:

【发布日期】2007-12-05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政策试点范署加发〔2007〕494号

【发布日期】2008-12-05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出口监管仓库享受入仓退税政策扩大试点的通知署加发[2008]506号


【发布日期】2010-08-16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监管仓库享受入仓退税政策扩大试点的通知署加发[2010]347号

转自:关务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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