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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费用海关估价解析
来源: 时间:2022-03-23

一、滞期费、速遣费

滞期费(Demurrage Fee),是指在船次租船合同中,当船舶装货或卸货延期而超过约定的装卸货时间时,由租船人向船东所支付的约定款项。在英国,滞期费被认为是预先约定的违约金(liquidated damages);在美国,滞期费被认为是延期运费(extended freight)。滞期费率通常在租船合同中约定,为每天一定金额。有些合同规定,超过一定的滞期时间后则必须支付额外滞期费或者船期损失。

速遣费(Dispatch Fee),是指在船次租船合同中,船东同意在约定装卸货时间终止前提早完成装货或卸货的情况下所给付的约定数额的款项。由于装卸所用的时间比允许的少,而由船东向租船人、或发货人或收货人按时限约定的费率支付的款项。如果租赁合同有规定,通常速遣费率与滞期费率相等,或为一半。

因此,滞期费、速遣费属于运输相关费用,如经海关审核能够根据客观量化数据作出认定,应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做相应的调增、调减。


 

二、码头装卸费

码头装卸费(又称码头操作费,英文名称Terminal Handing Charge,简称THC),通常指货物从船舷到集装箱堆场间发生的费用,发生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在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因此,THC费用不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三、自身动力进境的运输工具

进口货物通常会利用某一运输工具运至我国,但是如果进口货物本身即为运输工具,例如从陆地口岸进境的汽车,或者船舶、飞机等自驾进境的,则海关在确定完税价格时,则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署令第213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海关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不再另行计入运费。”收货单位自行支付的燃料费、港口费、雇佣船员费用、船舶手续费等费用无需计入船舶的完税价格。但如果作为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不是通过自身动力进口的,则仍需将发生的相关运输费用计入完税价格。例如购买的船舶是通过拖轮拖至进口口岸的,则应分别使用向运输人实际支付的拖轮费,或者拖轮成本计算运费金额。

 

 四、EXW成交方式

EXW是国际贸易中较为常见的成交方式,但相较于FOB、CIF等贸易条款,对EXW方式成交的进口货物的运费的认定相对比较复杂,在海关估价的实践中发现的申报差错、计算差错等也比较多,因此进行重点介绍。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的所有权移交给买方。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也无需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因此,在EXW工厂交货贸易条件下,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出口国)接收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其中主要包括出口国的清关费用,及从出口国工厂至我国进口输入地之间的所有费用。

在海关估价时:(1)出口国的清关费用是进口商单独支付的,与进口货物的运输过程无关,也不是实付或应付价格的组成部分,不用计入完税价格。(2)出口国工厂至出口国港口的费用,其中所包含的运输费用,需计入完税价格,如果其中还包括了进口商在出口国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检验费用、仓储费用等,且上述费用既不是运输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也不构成进口商向卖方支付的实付或应付价格的,则无需将其计入完税价格。(3)国际运输途中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均应计入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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