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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等于危险化学品?(下)
来源: 时间:2021-08-30
作者:欣海报关 徐婷
 
 
【上期回顾】:
在上期的内容中,小编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介绍了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并不等同,本期内容主要是介绍拿到一个商品如何去区分它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或危险货物。
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货物的定义: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从两者定义上来看,危险货物除了包括本身具有危险特性的货物外,还包括在运输、储存等经营过程中如使用或防护不当容易引起危害的货物。
 
【原因分析】:
对于危险化学品,可以通过查询《危险化学品目录》,列入该目录内的商品在进出口环节需要向海事局进行危申报。对于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内的货物,如是化学品,因根据MSDS查看其货物类型,如类型属于易燃易爆的,也应作为危险品进行危申报;如非化学品的,建议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定》或GB 6944-2012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进行查询。 需要注意的是,新版目录内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货物编号和联合国UN编号已不再列出,所以无论是否列入目录内,都需要使用者自行查询或通过相关测试获得这些包含着适载条件的信息以及是否属于危险货物的判定(有些免费网站可以查询化学品UN号或者类别,有些化学品则需要专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后才能给出):
 
 
除了以上注意事项外,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及质检检函(2012)16号,列入目录内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无论其是否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企业均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出口。根据《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公告》(2013年第109号联合公告),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打火机、玩具及童车产品、食品接触产品、汽车和稀土等工业品继续实行出口商品检验;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及其他危险货物包装继续实行性能和使用检验。
 
特别提醒:如货物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内,但是未经危申报按普通货物向商检或海关部门申报,无论是否故意或无意,一经发现,即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中第八十六、八十七条的规定,将对当事人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小编在此呼吁:进出口前,一定要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全方位了解,避免因不熟悉货物的属性或者各监管部门的监管制度而导致被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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