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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来源: 时间: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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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视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比照以上规定。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一式两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

(5)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6)《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数据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其他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1)银行开户许可证

(2)《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数据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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