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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应对“海关估价”
来源: 时间:2022-05-16

来源:《采购启示录》

作者/傅龙海 傅瑞翔


案例描述
  2008年,某外贸公司从马来西亚进口一批塑料米,共5个货柜,CIF福州,每吨700美元。该外贸公司委托福州一家报关行向海关申报。结果,海关审单中心认为进口单价申报不实,有低报逃税之嫌,通知报关行和货主与海关“磋商”。该外贸公司自认是真实报关无作假,并准备了大量材料,其中最关键的是国外卖方提供的同类货物在其他流量大的海关进口报关单(已通关)的复印件。报关行负责人与货主一起到海关,与海关经办科长磋商。海关人员认为:该批货物的报关单价与海关总署电脑中留存的相应数据比对的差价比较大,应进行“海关估价”,但如同意按照每吨2200美元完税,就可以立即办理计征、提货手续,如不同意则需发函向其他进口此类货物流量大的海关调查,为时需大约2至3周,期间可交保证金(关税差额)15万元人民币将货物先放行以应生产急需。外贸公司不同意海关提出的磋商提议,并向海关提交了许多相关资料:
  1.网上下载的同类产品的同期国际市场价格;
  2.同一国外卖方在今年进口几批同类产品的报关单复印件;
  3.该外贸公司今年进口几批同类产品的报关单复印件,证明随国际市场价格起落,价格由高到低;
  4.该外贸公司于国外客户成交谈判的往来函电、合同、发票、保单和开出的信用证等。
  由此,该外贸公司申诉:我向海关申报的价格真实可靠,同意调查,但希望调查在2至3周内结束,以减少我公司保证金利息损失。实际上,此批货物的海关估价历时三个月,在该外贸公司的催促下,才证明该公司申报如实,海关向外贸企业退回了保证金。
案例分析
  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物品,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中国海关关税税则》依法征收关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商品依据什么来归类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海关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中国海关采用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的担保后放行。适用的归类依据是世界通用的HS制度,估价的依据也是全世界通用的WTO估价协议,对应的国内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经海关审查确定的完税价格,也称为海关估定价格。进出口货物的价格经货主(或申报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需按本国关税法令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或估定其完税价格。
  海关估价以何种价格为依据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价格形式多种多样,海关估价以何种价格为依据,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最通常使用的是到岸价格,有些国家则使用离岸价格、产地价格或出口价格,也有些国家使用进口地市场价格、进口国官定价格等,或同时使用几种价格(我国使用到岸价格)。
  作为估价依据的价格不等于是完税价格,需要根据国家的估价规定进行审查和调整后才能规定为完税价格。由于各国海关估价规定的内容不一,有些国家可以利用估价提高进口关税,形成税率以外的一种进口限制的非关税壁垒。因此,国际上要求有一个统一的估价规定,并为此做了很大努力。
  目前,国际性的海关估价规定主要有《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书》(也称《新估价法规》),《布鲁塞尔估价定义》。在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货物贸易谈判组最惠国协议与安排小组召集各参加方的海关专家进行了多次非正式的磋商,并就对关于实施总协定第七条《海关估价守则》的协议草拟了一份海关当局有理由怀疑进口商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事项的文本。
  海关估价对征收关税很重要,并且它还是在一国边境缴纳各种税的基础。当许可证管理和进口配额依商品价值确定时,海关估价也很重要。甚至可构成重要的贸易壁垒,某一商品因海关完税价格不明确而对其贸易的影响远比关税本身严重得多。
六种估价方法
  守则规定了6种可供选择的估价方法,海关在使用时,应严格按以下顺序:只有当按照第1种方法无法有效地做出估价时,才选择第2种方法,依此类推。但可以在第4种和第5种方法之间任选。具体6种方法为:
  1.实际成交价格(TransactionValue),是指商品出口到进口国实际支付或应该支付的价格,这通常是发票上得价格,但也并非总是如此。
  2.相同产品的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 of IdenticalGoods),是指与应估商品同时或几乎同时出口到同一进口国销售的同类商品的成交价。所谓相同产品指在各方面相同,包括物理性能、质量、信誉。如果表面上具有微小差别的其他货物,不妨碍被认为符合相同产品的定义。如果具有两个以上相同产品的成交价格时,应采用其中最低者来确定应估商品的关税价格。
  3.类似商品成交价格(TransactionValue of Similar Goods),是指与应估商品同时或几乎同时出口到同一进口国销售的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所谓类似商品就是与应估商品比较,各方面不完全相同,但有相似特征,如使用同样的材料制造,具备同样的效用,在商业上可以相互替代的商品。在确定时应考虑该货物的品质、信誉、现有的商标等。
  4.倒扣法,是以进口商品,或相同、类似进口商品在国内销售时的价格为基础或减去有关的税费后所得的价格。倒扣的项目有代销佣金、销售利润和一般费用、进口国内的运费、保险金、进口关税和国内税等。
  5.估算价格(Computed Value)是以制造该进口商品的材料、零部件、生产费、运输和保险费用等成本及销售进口商品所产生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为基础进行估算的完税价格。
  6.顺序类推法。当以上任何方法都不能确定海关估价时,应通过采用与本协议的原则或总协定第七条精神相符合的合理方法在进口国可得到信息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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