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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不服海关对退运进境返修货物征税行政复议案
来源: 时间:2021-09-13

案情概况

 

2008年9月19日,某公司以“修理物品”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干衣机,并提交税款担保金15万元,担保期限为半年,后该公司因技术原因无法按时将货物复运出境,经海关同意将担保期限延长三个月。之后,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该批货物,因船舶运输企业原因未能按时装船出运,货物在再次延长的期限之后才运离出境。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认定该公司未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该批货物复运出境,向申请人开具海关交付款通知书,将其提交的担保金转税。
  某公司在专业海关律师的帮助下,提出了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复议申请理由是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复运出境即已完成复运出境的义务,复议请求是撤销原征税决定并退还缴纳的税款。
  经律师查明,在再次延期的期限内,申请人向海关申报该批货物复运出境,并于当日经海关审核放行;随后,申请人接到船舶运输企业通知,称该批货物因故推迟出运。因此,申请人已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履行将该批货物复运出境义务,海关应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解除申请人税款担保手续,不应当以超过规定期限为由向申请人征收税款。
  复议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依据有关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撤销原征税决定,所征税款及相关利息退还申请人的决定。

 

律师点评
  对于复运出境的修理货物,《管理办法》规定,货物应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超出规定期限未出运的,发货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何为“复运出境”是本案的关键争议之处。
  现行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多处涉及“复运出境”一词,但均未对“复运出境”具体指向的时间作出明确界定。
  律师认为,应以海关接受申报的时间作为复运出境的时间。因为,接受申报是修理货物复运出境过程中必经的一环,海关接受申报并完成放行手续,即意味着发货人已完成“复运出境”的全部程序,而无须等待货物实际运出关境。对此,如果对《管理办法》中的“复运出境”作“申报并实际离境”的理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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