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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的归类
来源: 时间:2021-09-08

作者注:本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归类小助手”(findhscode),谢谢!

——吴瑕

 

大家好!如各位所见,昨天狸叔又没能及时更新。不过,这次真不能怪我,整个双休日狸叔都在和感冒博斗。乍暖还寒的时候,各位小伙伴也一定要注意保暖啊!

话说上次介绍了“服务器”的归类之后,有许多朋友在微信上希望狸叔详细介绍一下“计算机”的归类。那么,今天狸叔就把个人对“计算机”类商品的归类经验分享一下,供大家参考,互相学习,拾遗补缺!

“计算机”,俗称“电脑”,在《协调制度》中有一个更专业的称呼——“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如今,作为一种处理信息的工具,“计算机”已经广泛普及,仅我国2013年前三季度,计算机设备的进口额就高达444亿美元!所以,为了显示对“计算机”类产品的重视,《协调制度》专门为其设立了一个品目84.71——“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

所以,谈到“计算机”的归类,首先必须要了解品目84.71的列目结构(如下所示):

84.71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磁性或光学阅读机、将数据以代码形式转录到数据记录媒体的机器及处理这些数据的机器:

 30 —  重量不超过10公斤的便携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至少由一个中央处理部件、一个键盘及一个显示器组成

 —  其他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41 — — 同一机壳内至少有一个中央处理部件及一个输入和输出部件,不论是否组合式

 49 — — 其他,以系统形式报验的

 50 —  子目8471.41或8471.49所列以外的处理部件,不论是否在同一机壳内有一个或两个下列部件:存储部件、输入部件、输出部件

 60 —  输入或输出部件,不论是否在同一机壳内有存储部件

 70 —  存储部件

 80 —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部件

 90 —  其他

从上述列(子)目结构上来看,品目84.71的商品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计算机“设备”,包括两个子目:

1、子目8471.3——“重量不超过10公斤的便携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至少由一个中央处理部件、一个键盘及一个显示器组成”

2、子目8471.4——“其他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这两个子目中所包含的商品均为计算机“设备”。换言之,即指一台完整(或可视为“整机”)的计算机。

两者的区别在于,子目8471.3项下的计算机“设备”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重量不超过10公斤

2、便携式

3、至少由一个中央处理部件、一个键盘及一个显示器组成

例如,“笔记本电脑”、“掌上电脑(PDA)”或“iPad”均属于子目8471.3项下的计算机“设备”。

在此必须特别强调两点:

1、“重量不超过10公斤”和“便携式”是“并列”的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换句话说,并非“重量不超过10公斤”的“计算机”都是“便携式”。如下面这款“iMac”,其重量仅为5.68千克。但是,从款式上来看,其明显不属于所谓“便携式”。

 

2、“至少由一个中央处理部件、一个键盘及一个显示器组成”的条件中,“键盘”部分可以是普通“笔记本电脑”使用的“物理键盘”,也可以是用“触摸屏”模拟的“虚拟键盘”(见下图)

 

除了上述计算机“设备”外,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计算机“设备”,则可以考虑归入子目8471.4项下的“其他自动数据处理设备”。但是,还有一个前提就是,其必须具备计算机“设备”的基本特征,即属于一台“完整”的计算机“设备”或具有“完整”计算机“设备”的“基本特征”。

上期提到,如果不能同时满足“重量不超过10公斤”、“便携式”及“至少由一个中央处理部件、一个键盘及一个显示器组成”这三个条件的计算机“设备”,可以考虑归入子目8471.4“其他”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项下。例如:

1、重量超过10公斤的一些计算机“设备”。例如,传说中最像“苹果”的“苹果”电脑——iMac G3(Bondi Blue),重量38.1磅(17.2公斤)(见下图,想当年它可是“真·土豪”的象征)

 

2、前文提到过的,虽然重量仅为5.68千克(重量不超过10公斤),但明显不具备“便携式”特征的“iMAC”(见下图)

3、并非完全由“一个中央处理部件、一个键盘及一个显示器组成”的计算机“设备”。例如,装有“光盘驱动器”(CD-ROM或DVD-ROM等),但未安装“键盘”的笔记本电脑(见下图)。

该设备虽未安装有“键盘”,但却带有“中央处理部件”(CPU)、“显示器”及“光盘驱动器”(代替“键盘”,起到“信息输入”的作用),仍然具备计算机“设备”“整机”的“基本特征”,故仍应视为一种计算机“设备”,归入子目8471.4“其他自动数据处理设备”项下。

 

然而,子目8471.4“其他自动数据处理设备”项下,又进一步拆分出两个二级子目——

41 — — 同一机壳内至少有一个中央处理部件及一个输入和输出部件,不论是否组合式

49 — — 其他,以系统形式报验的

这两个二级子目的区别又在哪里呢?就狸叔个人观点,子目8471.41项下的计算机“设备”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至少有一个中央处理部件及一个输入和输出部件”。实际上,狸叔个人认为,这也是子目8471.4项下所有计算机“设备”必须具备的条件。换言之,最少必须有“一个中央处理部件”和“一个输入和输出部件”组成的设备,才能视为具有“完整”计算机的“基本特征”。因为,“输入”、“处理”、“输出”可以视为计算机“设备”作为一种处理信息的工具的基本功能。缺少了任何一个部分,就不能称之为完整的计算机“设备”。

2、上述“中央处理部件”及“输入和输出部件”必须安装在“同一机壳内”,但“不论是否组合式”。换言之,可理解为子目8471.41项下的计算机“设备”必须是“一体式”结构,即在“同一机壳内”安装有“至少有一个中央处理部件及一个输入和输出部件”。

例如,联想公司的“B520”一体机,安装有“触摸屏”(输入部件)、“液晶显示器”(输出部件)及“i5芯片”(中央处理器),其结构即符合子目8471.41项下的计算机“设备”的条件。

而那些并非安装于“同一机壳内”,而是“以系统形式报验的”计算机“设备”,则通常归入子目8471.49项下。

依据品目84.71的注释条文——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可以装在同一机壳内,由一个中央处理部件、一个输入部件(例如,键盘或扫描器)及一个输出部件(例如,可视显示器)组成,也可由多个分离的部件互相连接而成。对于后一种情况,这些部件至少包括一个中央处理部件、一个输入部件及一个输出部件,从而形成一个“系统”(参见本章子目注释一)。可以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互相连接”

实际上,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那一类计算机“设备”,其实就属于一种“以系统形式报验的”的计算机“设备”(见下图)

总结一下,所谓“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即计算机“设备”),是指至少由一个中央处理部件、一个输入部件及一个输出部件组成的,具有“自动数据处理”功能的设备。它们可以“安装在同一机壳内”,也可以“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互相连接”组成一个“系统”。

至于怎么样才可视为具备“自动数据处理”功能,请参考第八十四章章注释五(一),即:

“  1.能存贮一个或多个处理程序及执行程序直接需要的起码数据;

2.可按照用户要求随意编辑程序;

3.可按照用户指令进行算术计算;

4.在运行过程中,可不需人为干预而通过逻辑判断,执行一个处理程序,这个处理程序可修正计算机指令的执行”。

除了前文所述的计算机“设备”之外,品目84.71项下还有一大类商品,称为计算机的“部件”,分布于子目8471.5到8471.8之间。如下所示——

“84.71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磁性或光学阅读机、将数据以代码形式转录到数据记录媒体的机器及处理这些数据的机器(+):

 50 —  子目8471.41或8471.49所列以外的处理部件,不论是否在同一机壳内有一个或两个下列部件:存储部件、输入部件、输出部件

 60 —  输入或输出部件,不论是否在同一机壳内有存储部件

 70 —  存储部件

 80 —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部件”

上述“自动数据处理部件”(即计算机的“部件”),除不符合“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即计算机“设备”)的条件(不具备“整机”的基本特征)之外。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台装置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作为自动数据处理系统的部件归入本品目:

1.执行数据处理功能;

2.符合本章注释五(三)所规定的下列标准;

(1)专用于或主要用于自动数据处理系统;

(2)可以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其他部件同中央处理器相联接;以及

(3)能够以本系统所使用的方式(代码或信号)接收或传送数据。

3.没有被本章注释五(四)及(五)的规定所排除。”

接着,让我们来逐一介绍:

一、子目8471.5的“处理部件”。

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必须是“处理部件”,即具备“数据处理”功能的“部件”。依据品目84.71的注释条文,所谓“数据处理”是指“按预定的逻辑顺序对各种信息进行处理,既可专用于某一方面,也可用于多方面”。换言之,通常即指带有“中央处理器(CPU)”的“部件”。

2、必须是“子目8471.41或8471.49所列以外的”处理部件,即不能构成子目8471.41或8471.49的特征。换言之,不能是计算机的“设备”。为了明确这一点,引申出了第三个条件——

3、“不论是否在同一机壳内有一个或两个下列部件:存储部件、输入部件、输出部件”。

举个例子,“安装有中央处理器(CPU)的主板”(见下图),即符合子目8471.5的“处理部件”的条件——带有“中央处理器(CPU)”,具备“数据处理”功能,同时不带有任何“存储部件、输入部件、输出部件”

 

同理,“安装有中央处理器(CPU)及内存条的主板”也同样符合子目8471.5的“处理部件”的定义。

但是,如果是“安装有中央处理器(CPU)及内存条的主板”,并且“连接有一台键盘及一台打印机”的情况下。上述商品就构成了由“中央处理器”、“存储部件”及“一个输入和输出部件”组成的计算机“设备”,符合子目8471.49的描述,不能再按计算机的“处理部件”归入子目8471.5项下。

二、子目8471.6的“输入或输出部件”。例如,“触摸屏”(输入部件)(见下图)

 

值得注意的是,第八十四章章注释五(四)及(五)的规定所排除的“输入或输出部件”,不能归入子目8471.6。例如:“打印机”(品目84.43)、“监视器”(即显示屏)(品目85.28)等。

但是,“键盘”、“X-Y坐标输入装置”(即鼠标),只要符合上述注释(三)2(可以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其他部件同中央处理器相联接)及(三)3(能够以本系统所使用的方式(代码或信号)接收或传送数据)所列的规定。即使其并非“专用于或主要用于自动数据处理系统”,仍应“一律作为品目84.71的部件归类”。例如,“ATM”机(品目84.72)上用的“键盘”(见下图)

 

三、子目8471.7的“存储部件”。主要包括“软盘驱动器”、“光盘驱动器”及“磁盘阵列”(见下图)等。

 

四、子目8471.8的“其他部件”。主要包括除上述“处理部件”、“输入或输出部件”及“存储部件”以外的,并且未被第八十四章章注释五(四)及(五)的规定所排除的“其他自动数据处理部件”。例如,“声卡”、“显卡”及“USB扩展器”(见下图)等。

 

好累,不过终于还是写完了!虽然限于篇幅,有些更具体的内容及知识点没有述及,但总算是大致的介绍了一下品目84.71的概况。不过,在此狸叔还是要强调一下,上述内容仅为个人观点,供有兴趣的朋友参考借鉴用,望抛砖引玉为盼!

 

附录:

各们亲们若有归类方面的问题,可以选择在微信上留言或者发狸叔的邮箱(wuxia8013@aliyun.com),当然也可以QQ(1055685736)直接加狸叔本人(上班的时候大家高抬贵手,实在太忙),谢谢!

另外,如果有业务方面的需要,请联系黄先生(13916058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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