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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管制类]什么是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来源: 时间:2021-09-06

(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是国家对野生动植物种进行管理的组成部分。

并非所有的野生动植物物种,均有禁止或限制进出口措施。

国家只对纳入现行有效《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实施进出口许可管理。

(二)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是我国作为缔约国、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英文简称CITES )国际义务的重要手段。

CITES因其签署于华盛顿,又称华盛顿公约。

(三)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主要通过《允许进口/ 出口证明书》体现。

国家濒危物种管理办公室及其授权办事处签发的准予进口或出口的许可证件,称为《允许进口/ 出口证明书》,具体有两种;签发的用于证明相关物种不属于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文件,称为《物种证明》。详情如下:

1.《证明书》:在进出口过程中,经常提到的“濒危物种证”,实际上包括两种《证明书》,一类针对的是 CITES所列濒危物种,称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口证明书》(简称《公约证明书》),另一类针对的是包括我国国内法立法保护的国内珍贵野生动植物,称为《野生动植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简称《非公约证明书》)。

证书样本如下图:

《公约证明书》

《非公约证明书》:

 

2.《物种证明》:在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环节,除了可能涉及以上两种《证明书》外,还有一种许可文件,称之为《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简称《物种证明》)。具体进出口过程,当海关对经营者进口或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编号的货物或物品、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纺织品是否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提出疑问时,经营者应按海关的要求,向国家濒管办或其办事处申办《物种证明》。

《物种证明》


 

(四)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核心的依据是《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该《目录》除了CITIES 濒危物种目录外,还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一、二级野生动植物。

列入《目录》的动植物商品,进出口时,经营者未能出具《允许进口证明书》或《物种证明》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由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对外公告。

(五)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是最严格的进出口管理之一,称之为“全口径管理”。

1.各种进出口或进出境形式,均在管理之列。《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以一般贸易、无偿捐赠、无偿提供、旅客携带、交换、邮寄及其他各种方式进口的,海关均按规定进行监管。

2.“可见即管”:濒危物种管理范围,除了野外来源动植物活体或标本外,还包括:

含濒危野生动植物成份的药品;

野生动物产品应包括其皮张、羽毛、掌骨、器官等;

除野外来源外,也包括通过人工驯养或人工繁殖获得的,还包括人工培植的;

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纺织品也适用《物种证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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