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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主在货物运输途中要求退运或者改港,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承担?
来源: 时间:2023-02-28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货主在货物运输途中享有要求船公司进行退运或者改港的权利;但是如果变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难以实现,或者将严重影响船公司正常营运,船公司可以拒绝托运人改港或者退运的请求。

在此种情况下,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双方当事人应尽哪些权利和义务呢?造成的损失又该由谁承担呢关务系统

下面根据广州海事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跟广大外贸同仁一起通过实际案例来学习如何防范类似的国际贸易风险。

基本案情

原告: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达公司)

被告: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士基公司)

1】2014年6月,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由中国宁波港出口一批不锈钢无缝产品至斯里兰卡科伦坡港,货物报关价值为366918.97美元。隆达公司通过货代向马士基有限公司订舱,涉案货物于同年6月28日装载于4个集装箱内装船出运,出运时隆达公司要求做电放处理2】2014年7月9日,隆达公司通过货代向马士基公司发邮件称,发现货物运错目的地要求改港或者退运。马士基公司于同日回复,因货物距抵达目的港不足2天,无法安排改港,如需退运则需与目的港确认后回复关务系统3】7月10日,隆达公司的货代询问货物退运是否可以原船带回,马士基公司于当日回复原船退回不具有操作性,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需要由现在的收货人在目的港清关后,再向当地海关申请退运。海关批准后,才可以安排退运事宜”。隆达公司又提出“这个货要安排退运,就是因为清关清不了,所以才退回宁波的,有其他办法吗”。此后,马士基公司再未回复邮件。4】2014年7月12日左右涉案货物到达目的港。马士基公司应隆达公司的要求于2015年1月29日向其签发了编号603386880的全套正本提单。根据提单记载,托运人为隆达公司,收货人及通知方均为VENUSSTEEL PVT LTD,起运港中国宁波,卸货港科伦坡。5】2015年5月19日,隆达公司向马士基公司发邮件表示已按马士基公司要求申请退运。马士基公司随后告知隆达公司涉案货物已被拍卖关务系统


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认为隆达公司因未采取自行提货等有效措施导致涉案货物被海关拍卖,相应货损风险应由该公司承担,故驳回隆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隆达公司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浙民终222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关务系统马士基公司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隆达公司货物损失183459.49美元及利息。二审法院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隆达公司在马士基公司交付货物前享有请求改港或退运的权利。在隆达公司提出退运要求后,马士基公司既未明确拒绝安排退运,也未通知隆达公司自行处理,对涉案货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酌定责任比例为50%。马士基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再412号民事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关务系统

未完,续2



来源:海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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