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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问题答疑
来源: 时间: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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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A企业是一家保税区内企业,该企业从境外B企业进口产品后运至保税区,之后又将进口产品卖给境外企业C,并将货物运往境外,这两次资金流的转移应如何申报?

答:按照该笔交易的货物流来看,A企业从境外B企业进口产品运至保税区,再转卖至境外企业C,货物均是存放在保税区。从资金流来看,A企业支付给B企业的货款和从C企业收到的货款的两次资金流转移均应按照该货物进入中国一线关境时的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即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Q

境内企业从境内保税仓库进口非居民的货物,采用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国际收支申报时,是申报在121010项下还是121030项下?

答: 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进出口的申报要求,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的货物,并将货物运至区外,虽然该居民在货物从区内至区外报关时申报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但该笔向非居民支付的货款仍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因此,境内企业从境内保税仓库转口非居民货物,同样也应申报在121030项下。

Q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下称“15号文”)所指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体包括哪些?目前国内的自贸区是否适用上述文件?

答:根据国务院及海关总署相关文件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在我国关境内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由海关实施监管的特定区域。目前,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根据“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的指导思想,海关会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新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将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因此,外汇管理法规所对应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即上述6类区域。

自贸区全称为“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与此对应,不同自贸区在国务院的指导下,适用各自的总体方案及改革试点政策,在未允许复制推广的情况下,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因此,现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等外汇文件,除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自贸区地域重合的情况外,并不适用于自贸区企业,银行也不应简单地将自贸区企业等同于特殊监管区域企业。

Q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方面,与境内区外企业有何不同?

货物贸易方面。第一,对区内企业实施特殊标识管理。区内办理企业名录时,需向所在地外汇局申明所属的特殊区域类型,外汇局监测系统为区内企业增加“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的特殊标识。银行可以参考货贸系统的特殊标识区分企业是否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第二,区内企业允许货物流和资金流主体不一致。鉴于区内普遍存在代理进出口、第三方物流的现状,在企业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前提下,允许货物流和资金流的主体不一致,而区外企业则严格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主体一致性原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其余业务审核原则及管理要求与境内区外企业一致。第三,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贸易收支、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


服务贸易方面。第一,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以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可以要求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其余业务审核原则及管理要求与境内区外企业一致。第二,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包括服务贸易、初次收入、二次收入三大类;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数据申报方面。区内企业的涉外资金收付,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执行。区内与境内区外,以及区内机构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境内区外机构应当按规定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具体而言,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款(除特殊监管区域外,境内深加工结转也适用),境内收付款双方均应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人民币收付款也要申报;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境内收付汇业务,由付款方填报《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凭证,收款方无需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凭证,但人民币收付款无需申报。因此,银行应按照展业三原则,充分了解客户的业务情况,提醒客户按规定办理境内收支申报,特别是通过网银、支票和汇票等非柜面渠道支付或收取人民币货款的客户,避免出现数据漏报。

Q

15号文规定,区内机构采取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交易方式,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应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一致性实施合理审查。请问,企业办理此类业务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两家区内企业之间,可以办理主体不一致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以进口付汇业务为例,如果付款人与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备案清单上的收发货人不一致,须提供以下审核材料:对付款人与收发货人不一致原因的书面说明,可证实交易真实性及该不一致情况的商业凭证,以及相关海关监管凭证。银行应当按照“展业三原则”对企业资金流和货物流不一致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Q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深加工结转项下的境内收付款,是否可以理解为深加工结转项下允许外币划转?

答:是的。货物贸易法规所说的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此类货物进出境涉及两家不同的企业。对转出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视同出口,应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对转入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视同进口,应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结转(包括本关结转和跨关结转)即意味着货权的转移,因此,与之相对应,外汇政策允许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外币。

由于除深加工结转项下外,其余的加工贸易方式项下的两家境内区外企业之间并不允许外币划转,因此,银行应特别注意审核深加工结转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的背景真实性,有效区分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与深加工结转,尤其要注意区分外发加工与深加工结转(可依据货权是否转移来判断),避免境内外汇划转违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来料加工的工缴费收入,虽然统计在服务贸易项下(交易编码221000),但视同货物贸易进行管理,适用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法规政策。

转自:关务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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