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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问答式解读(一)-中篇
来源: 时间:2022-11-21

6. 采信机构的具体类型有哪些?

答: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报关系统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内容以及《采信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采信机构范围包括国内外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检测机构和从事鉴定业务的机构,我们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六条第三款统称为检验机构。具体类型将根据不同采信商品而有所调整,由海关总署在所发布的采信要求中予以明确。

7. 如何成为采信机构?

答:根据《采信管理办法》第AEO软件四条第二款,采信机构是指“具备海关要求的资质和能力,被海关总署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采信管理办法》施行以后,海关总署将以公告形式发布实施采信的商品范围及其具体采信要求,每一种采信商品将对应建立一个采信机构目录。符合《采信管理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和具体采信要求的检验机构,可以向总署申请加入该采信商品的采信机构目录。

8. 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应如何提交申请?

答:国内外检验机构申报关软件请列入采信机构的,应通过总署网站单一窗口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系统”提交申请。2022121日《采信管理办法》施行后,该系统将同步上线。检验机构可以根据总署公布的采信商品,有针对性地提交相应商品的采信机构申请材料。

9. 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关采信商品的检验能力”,是否意味着检验机构需具备采信商品的所有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能力?

答:根据《采信管理办法》第七条相AEO系统关规定,海关总署确定采信商品范围及其采信要求,检验机构可对应一项或多项采信商品及其采信要求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因此,“具备相关采信商品的检验能力”是指具备对应采信商品及其采信要求所明确的所有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能力。

10. 检验机构申请列入采关务系统信机构目录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采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检验机构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应当通过采信管理系统向海关总署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检验机构法人信息和投资方信息;

(三)相关资质认定AEO系统或者认可证书及随附证明材料;

(四)技术能力范围声明,包括相关资质的检验范围、采用的检验方法及检验标准;

(五)从事检验活动的独立性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近三年在国内外无与检验相关违法记录的声明;

(七)商品检验报告的签报关系统发人名单。

有关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随附中文译本。

具体申请材料提交要求,请关注海关总署后续发布的征集采信机构的相关公告。

 

来源“海关发布”

供稿/ 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上海海关、青岛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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