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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问答式解读(一)-下篇
来源: 时间:2022-11-21

11. 检验机构应提供何种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独立检验活动的能力?

答:根据《采信管理办法》报关系统第七条、第八条相关规定,检验机构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应提供“从事检验活动的独立性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声明应明确检验机构严格执行《采信管理办法》及海关总署相关规定,独立、公正、客观开展检验活动。

证明材料应充分说明检验机构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中如何建立并严格执行了维持公正独立性的管理要求。体现独立性的证据包括:检验机构为了保证其检验过程及结果免受来自利益相关方或其他有关当事人的不当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建AEO软件立的内部制度、工作机制、操作指南等。

12. 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后,是否一定能通过审核成为采信机构?

答:根据《采信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海关总报关软件署对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进行评估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列入采信机构目录。

13. 采信要求中规定的检验方法是否仅限于中国强制性标准及测试方法?国外机构是否可采用被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认可的等同中国强制性标准的测试方法?

答:根据《采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海关总署确定并发布实施采信商品范围及其具体采信要求,采信要求包括适用的技术规范和检测方法。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限于海关总署发布的采AEO系统信要求确定的技术规范、检验方法及其相关事项。国外机构应采用采信要求中确定的技术规范和检测方法。

14. 如果一家境内机构作为其集团全球网点的一部分,包含在集团总部所获得的ISO/IEC 17020认可范围之内,没有再次申请CNASISO/IEC 17020认可,关务系统是否可以申请成为采信机构?

答:根据《采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要求,境内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等国内相应资质认定,或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施的ISO/IEC 17025或者ISO/IEC 17020认可。因此,关务软件对于一家中国境内注册、属于独立法人的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上述要求后,再申请采信机构。

 

来源“海关发布”

供稿/ 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上海海关、青岛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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