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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大理石进口完税价格案
来源: 时间:2021-09-13
基本案情:
  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或“该公司”)位于广东某著名大理石生产、交易基地。该大理石生产基地有悠久历史,来自全国各地客商到此采购石材。随着名气增大,世界各地的石材商也将各国的石材运到该基地出售。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从2009年开始大量从西班牙进口大理石“西班牙米黄”。
  海关于2012年6月份对贸易公司进行专项稽查,通过稽查海关发现该司除了向国外出口商支付报关单上的价格之外,还通过其他私人或离岸公司的渠道向西班牙数个私人账户汇出相当数量的钱款。海关认为该关可能存在低报价格走私嫌疑。
  贸易公司找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专业律师咨询该案。律师接受委托之后,深入调查了解到:贸易公司确实长期向西班牙数个私人账户汇入钱款,而且没有其他相应的报关单证可以支持;另外,支付渠道也不正规,比如通过离岸公司的账户对外支付。很容易被联想为“价外支付”。贸易公司对此解释为,因为大理石的价格与品质、产地关联非常大,为了保证品质,避免商业瞒骗,所以该司派出两名工作人员长期在西班牙、埃及等地看货、监装。由于中国外汇管制,该公司无法通过正常渠道支付其工资、生活补贴、差旅费用,所以通过私人账户或一位朋友在香港的离岸公司支付外汇,然后在国内再支付人民币给朋友。
  调查到以上情况后,律师又收集了相关的汇款凭证、国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差旅费用报销凭证等证据资料。以此基础上,律师为企业撰写了给海关的解释报告。海关认可了该解释报告,没有对企业进行处罚。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到成交价格调整项目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审定价格办法》)第十一条,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换句话说,就是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无需计入完税价格。
  购货佣金又称为买方佣金,是买方的代理人在为买方寻找供应商、并将买方要求通知卖方、收集样品、检查货物、有时还安排运输、保险等事宜的活动中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报酬,即买方向其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佣金。由于买方自行从事的活动与卖方的销售行为无关,不用计入被估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商亲自或指派其雇员出国洽淡该笔进口货物,发生的差旅费及雇员的工资,显然不是《审定价格办法》第十一条所涉及的购货佣金,那么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呢?因为差旅费及雇员的工资也不是《审定价格办法》第十一条所述的“佣金和经纪费”,而是买方的采购管理费用,且与与卖方的销售行为无关,所以不应作为进口货物的间接支付计入购货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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