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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估价视角下间接代理及相关方的认定
来源: 时间:2021-09-06

李骏 厦门海关关税处
  来源:《海关与经贸研究》2014年第6期


摘 要: 在国际贸易中,专业贸易商起到重要的沟通和服务作用。贸易商在货物进口销售中既可能是买方或卖方的代理,也可能是独立的买方或卖方。在间接代理情形下,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并签订相关销售协议,很容易将其代理角色与销售中的买方或卖方角色相混淆。因此,应依托实际贸易过程和相关商业单据,从交易的控制权、货物的处分权、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风险的承担以及货款的流转等多方面进行考察,正确判定贸易商在交易中所扮演的角色。
关键词: 国际货物贸易;海关估价;间接代理;销售
  不同国家或地区在语言、文化、社会习俗以及法律体系、进出口贸易政策和措施等方面存在差异,由此产生的信息障碍以及信息不对称是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国际贸易还是一种牵涉面广、手续复杂的活动,除了贸易相关方外,还涉及运输、保险、海关、商检、银行等多个部门。作为客户的国际贸易代理,或直接作为客户的采购商或供应商的国际贸易服务型企业(以下简称“贸易商”),能从中起到重要的沟通和服务作用,有效降低贸易成本。贸易商在货物进口销售中既可能是买方或卖方的代理,也可能是独立的买方或卖方。确认贸易商在交易中的角色,对于海关正确审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大陆法系中,按照代理效果是否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为标准,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直接代理是指某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做出的意思表示,直接发生有利和不利于被代理人的效力。①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本人之计算而为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首先对间接代理人发生,然后再以内部关系移转于本人的代理。② 英美法中的代理则是一个相对广泛的概念,几乎包括了所有为他人利益而行为的情况,它分为公开本人姓名的代理(也称为显名代理)、不公开本人姓名的代理(也称为隐名代理)和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三种情况。其中,前两种情况与大陆法的直接代理基本相同,而第三种情况则大致相当于间接代理。
  我国民法的立法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比较大,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确立了直接代理制度。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规定了两种类型的代理法律合同形式: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其中,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第402条与英美法中的隐名代理类似,第403条则与英美法中的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规则类似。可以认为,英美法中隐名代理和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是《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的渊源之一。因此, 《合同法》在保持了大陆法系的民法传统的基础上,又借鉴了英美法的经验,确立了间接代理制度。虽然间接代理和行纪在某些方面存在不同,例如,间接代理对代理人的主体资格没有特别的限制,而行纪人只能是经过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间接代理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行纪是有偿的;行纪与间接代理中当事人之间关系并不完全相同。但间接代理与行纪在制度和功能上却有许多相同之处,如:代理人或行纪人均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二者均涉及委托人、代理人或行纪人与第三人的三方法律关系;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中,当介入权和选择权均不被行使时,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便不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发生一般契约关系或违约责任关系,这与行纪相类似。根据《合同法》第414条的规定,行纪关系适用于贸易活动;基于国内传统以及国际惯例,我国许多学者倾向于《合同法》中的间接代理主要适用于外贸代理。许多大陆法系学者也认为行纪是典型的间接代理。在本文中,将《合同法》中第402条和第403条以及关于行纪合同的规定认为属于间接代理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的第11条规定,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审价办法》中将“购货佣金”定义为: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WCO估价技术委员会解释性说明2.1中就代理人做了比较详细的说明:“销售代理人是为卖方代销货物的人。该代理人寻找顾客,征集订单,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安排货物的储存和交运事项。……购买代理人是为买方购买货物的人,在寻求供应商,将买方的意愿告知销售人,收集货样,检查货物;某些情况下,在安排货物的保险、运输、储存和交付方面提供服务。”对于我国海关而言,《审价办法》以及《合同法》中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的规定是规范海关估价中代理及佣金问题的法律基础。
二、海关估价中间接代理问题的重要性及复杂性
  根据《审价办法》,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成交价格是以销售为前提条件的。销售则是指将进口货物实际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买方为此向卖方支付价款的行为,因此销售是发生在买卖双方之间。如果代理参与相关的国际贸易活动,代理在交易中获得的报酬为佣金;购货佣金是买方代理在购买进口货物的交易中,向买方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销售佣金则是支付给卖方代理的,由卖方代理在销售进口货物的交易中向卖方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根据《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销售佣金应计入完税价格,而购货佣金则可以不计入完税价格。确认国际贸易相关参与方何者为买方、何者为卖方、何者为代理,如果为代理则是买方代理还是卖方代理,是海关正确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基础。在估价实践中,如果贸易商充当代理人并与委托方形成直接代理关系,通过审查相关的代理协议,通常可以比较容易地对相关方在交易中所承担的角色(即为货物进口销售中的买方、卖方还是代理方;如果为代理方,则是买方代理还是卖方代理)作出判断。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人无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还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也不论订立合同时是否公开委托人,只要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其权利义务最终都应及于委托人。在间接代理情形下,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使得第三人在与代理人订立合同时,视代理人为合同当事人。虽然法律后果的归属不像直接代理那样直接归于委托人,而是经由代理人移转给委托人,但最终还是由被代理人承担。间接代理的核心就是通过代理人的行为来构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直接合同关系。国际贸易中,委托人与代理人出于便捷交易、信息沟通、行业惯例以及国家政策等方面的考虑,也经常采用间接代理的形式开展贸易活动,例如:买方国内代理企业可能会签订销售协议,国内代理企业再与卖方签订销售协议,代理企业通过履行这两份合同完成其代理职责。WCO估价技术委员会解释性说明2.1中对代理人的论述: “代理人是指可能以自己名义但往往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的人。代理人或者代表卖方或者代表买方参与签订销售合同。”这明显也是指间接代理的情形。在本文中为了论述方便,以下采用“国内用户-中间商③—制造商”三方参与交易为基本模型对间接代理情形进行分析,其中国内用户位于进口国,制造商位于出口国,中间商根据贸易情况可能位于进口国、也有可能位于出口国。在实际贸易过程中,国内用户与中间商之间的交易价格通常是高于制造商与中间商之间的交易价格,在中间商为代理的情况下,其中差价通常就是中间商所获得的佣金以及中间商在交易过程中为委托人代为支付的一些费用;在中间商与国内用户和制造商均构成买卖关系的情形下,其中差价则为中间商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在中间商位于进口国的情形下,如果认定中间商是进口销售的买方,则完税价格的应以中间商与制造商之间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如果认定中间商是代理,则销售是发生在国内用户和制造商之间,还需要进一步判断中间商为买方代理还是卖方代理,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完税价格。在中间商位于出口国的情形下,如果认定中间商是进口销售的卖方,则完税价格的应以中间商与国内用户之间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如果认定中间商是代理,则销售也是发生在国内用户和制造商之间。在间接代理情形下,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并签订相关销售协议,形式上其具有销售主体的地位(即销售中的买方或卖方),因此很容易将其代理角色与销售中的买方或卖方角色相混淆。在估价实践中时有发现企业采取间接代理的方式来规避海关税收,例如:位于进口国的中间商采取间接代理方式履行卖方代理的职责,但以其与制造商所签订销售协议为依据声称其为进口销售的买方,并要求以该协议中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则其所获得的销售佣金就可以不计入完税价格。此外,还有发现国内用户出于避税的考虑将中间商的转售行为称为间接代理,例如:位于出口国的中间商从制造商购买货物后销售给国内用户,但国内用户声称中间商为买方代理,并将中间商在转售过程产生的收益称为购货佣金,而购货佣金是不计入完税价格的。间接代理自身具有的特点,加之国际贸易中各交易方职责划分复杂多样,更增加了海关对间接代理以及相关方认定的难度。
三、判定中间商为代理的关键因素
  通过审查与进口货物相关销售协议以及实际贸易情况,透过协议的表象研究国际贸易参与各方在进口货物销售中承担的实际职责并结合关于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以确定交易的实质和相关方所扮演的角色,对于确定完税价格是至关重要的。以下就两类常见的间接代理情况进行分析探讨。
(一)关于中间商为卖方代理的认定
  如上所述,中间商如果被认定为卖方代理,其在交易中获得的收益相应就被认定为销售佣金而计入完税价格。因此,当中间商处于进口国并负责办理进口通关手续的情形下,中间商经常声称其为销售中的买方。海关可以从两方面判断中间商在交易中的角色:其一,应确定哪一方是交易的主要控制者。代理是为买方或卖方的利益工作,在贸易过程中处于被控制的地位,在买方或卖方的授权范围内才能自行做出决定。估价实践中,判断中间商是否为卖方代理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制造商是否对中间商以及销售的主要方面实施有效的控制,中间商是否主要依据制造商的指令行事。在国际贸易中,关键性的交易决策权委托人通常不会授权给代理人,因为这往往直接关系到制造商在交易中所获得利润的多寡以及所承担风险的大小。中间商如果为卖方代理,则在交易中不能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代理人主要的职责应是事务性的(如寻找客户、安排货物运输和储存等),而非决策性的(如决定销售价格、是否进行交易以及确定支付方式),如果中间商对交易的控制权越小,那么该中间商不是买方的可能性就越大;其二,中间商如果为代理人,其在交易中不会像买方那样真正地获得货物的所有权、并为此支付对价和承担风险。因此,可以从交易的实际安排入手,通过了解各方在销售中所承担的职责以及进口货物所有权和对应资金的流向,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对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评估,从而推断中间商是买方还是卖方代理:1.进口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情况。销售的核心要素之一是所有权转移,如果货物的所有权由制造商直接转移给国内用户,中间商在交易过程中没有获得或只是在某个时点象征性获得货物所有权,则中间商属于卖方代理的可能性很大。美国海关在估价实践中常常利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起运地合同”和“目的地合同”的概念,通过研究制造商与中间商、中间商与国内用户的两份销售合同的相关条款,来判断进口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情况,并认为如果相关合同条款表明进口货物所有权和相关风险由制造商转移给中间商,并由中间商迅速转移给国内用户,中间商只是临时性地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则中间商在该贸易过程中很可能被认为扮演了卖方代理的角色。
  2.中间商后续处理进口货物的权限。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要素。如果中间商无法自行决定其再销售价格,或者在未获得制造商同意的前提下,中间商不能自行选择进口货物内销的国内用户,那么中间商就极有可能是卖方代理。从另一个角度看,根据《审价办法》如果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受到限制,买卖双方的交易价格不能作为成交价格。3.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安排以及相应风险的责任分配。如果制造商有义务承担与货物有关的各类风险,或者制造商与国内用户中间有更多的权利和义务的对应关系。例如:国内用户就货物质量提出诉讼要求,制造商有义务承担所受到的诉讼请求;或者制造商承担了与货物质量有关的财务风险;再如:制造商承担国内用户拒绝支付的信用风险。则在这些情况下,销售更可能发生在制造商和国内用户之间。4.商业单证所体现的与交易相关货物和资金的流向。如果商业单证(如:制造商与中间商、中间商与国内用户的销售合同,制造商出具给中间人的商业发票,中间人的支付凭证,或者与相关方有关的其他单证)不能证明中间商从制造商购买了货物、不能体现货物的所有权从制造商转移给中间人、不能证明中间商为进口货物支付了货款,那么中间商很可能是作为卖方代理存在。5.货款的支付情况。如果中间商从国内用户处接到订单,随后将定订单发给制造商。制造商只是将货物交与中间商,中间商并未支付相应的货款,由国内用户向制造商支付货款,再由制造商向中间商支付其应得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销售更可能发生在制造商和国内用户之间,即他们之间的交易导致货物的进口销售,而中间商属于卖方代理。
(二)关于中间商为买方代理的认定
  如果中间商为买方代理,则其所获得的收益属于购货佣金,根据《审价办法》的规定可不计入完税价格。因此,在中间商处于境外的情形下,国内用户出于规避税款的考虑更倾向于声称中间商是买方代理。但即使中间商与国内用户签订的是“采购代理合同”,或被国内用户冠以“采购代理人”或“采购代表”的称呼,从海关估价角度分析,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卖方或卖方代理。与判定卖方代理相类似,判定中间商是否为买方代理,也取决于国内用户在交易中是否对中间商实施了有效的控制,并在交易中起主导作用。中间商如果为买方代理,则在交易中不能有太大的自主权,中间商主要的职责应是事务性的(如寻找供应商、收集货样、检查货物以及安排运输和储存等),而非决策性的(如决定是否接受卖方的报价、是否进行交易以及确定支付方式)。因此,国内用户对整个交易的了解、参与以及控制的程度,是判定中间商角色的重要依据。如果国内用户只是告知中间商需要采购何种商品,能接受什么样的价格,由中间商去寻找货源,而国内用户在贸易过程中并不知道货物来源的渠道以及中间商购买货物的价格,那么中间商更可能是交易中的卖方。如果中间商主要依据国内用户的指示作出与制造商的交易决定,中间商并没有实质上获得货物的所有权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则中间商更可能是买方代理。此外,还可以从交易中中间商获得的收益是否为固定数额、国内用户是否不经过中间商也可以向制造商购买同一种商品、中间商是否同时独立经营同一种商品、中间商在交易中是否曾获得货物的所有权并承担货物残损的风险等多种因素来判断中间商所承担的角色。
四、中间商与相关方存在特殊关系条件下角色的判定
  通常情况下,中间商不会与其存在特殊关系的制造商签订代理协议,因此只有通过分析中间商在实际交易中所起的作用,才能正确判断中间商的角色。对美国海关而言,当制造商与中间商存在特殊关系时,后者被美国海关认定为卖方代理商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美国海关通常要求中间商应向海关提供充分的证据,这些证据必须足以证明交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中间商与制造商之间的交易价格必须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即他们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二是在中间商购买、订购货物时,进口货物应直接发往美国,即满足“向美国的出口销售”的条件。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才可以认定成交价格应以中间商和制造商之间的价格为基础。美国海关的做法值得我国海关借鉴。
  综上,判定贸易相关参与方之间形成的是销售关系还是代理关系以及他们在货物进口销售中的角色,必须依托具体案件中的相关商业单据和实际贸易过程,从交易的控制权、货物的所有权、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风险的承担以及货款的流转等多方面进行考察。目前,《审价办法》以及相关法规尚未对间接代理及相关方的认定作出规定。国际贸易的复杂性也增加了海关对间接代理判断的难度和不确定性。因此,系统地分析总结间接代理认定中的关键要素,并在法规上就判断间接代理的标准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于保证海关估价的统一性和确定性是十分重要的。


 

参考文献:

  ① 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54页。
  ②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46页。

  ③ 在WTO及WCO的一些相关文件中,agent(通常翻译为“代理人”)与intermediary (通常翻译为“中间商”)含义相同,可以互换使用。在本文中,中间商则不同于代理人,通常是指处于国外出口商与国内用户之间的第三方。根据其在交易中的作用在海关估价意义中其角色可能是代理,也可能是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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