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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货物再组装出口不能适用免退税办法.
来源: 时间:2021-09-08
案例  某外贸公司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经营范围均为油罐车出口,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确认其适用免退税办法,该公司据此办理出口油罐车的免退税申报。
  2012年9月,市国税局审核退税时发现该公司出口报关单上的货物是油罐车,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名称分别为车体和油罐。经调查得知,该公司为了节约成本,分别向两个商家进货,向一家采购车体,向另一家采购油罐,该公司自己组装成油罐车出口,因此出现上述疑点。市国税局审核确认该公司不属于单纯的购销业务,出口油罐车不得适用免退税办法,而应当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因而不予办理该批货物的出口退(免)税。
相关政策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执行日期:2012年7月1日
分析
  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也就是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出口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一般来说,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免退税办法。
  结合上述案例,该公司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与实际经营情况不一致,其业务不仅有购进货物和出口销售货物,而且还有对购进货物的加工行为,那么其实质上就是生产销售产品的行为,因而公司出口货物就应当适用免抵退税办法,而不应当适用免退税办法。由此可见,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市国税局审核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做法明显是正确的。
触类旁通
  为解决类似上述案例中的问题,外贸公司可以将组装环节设立一个单独核算的分支机构,将公司购进的车体和油罐委托公司单独核算的分支机构加工后收回再出口。虽然外贸企业购进货物自己加工再出口销售不能适用免退税方法,但是,外贸公司购进货物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后收回的,由于负责加工的企业本身不具备生产能力,因而仍然可以按照规定适用免退税办法。
  如果外贸公司长期从事上述业务,那么该外贸公司实质从事的就是生产加工产品的业务,该公司虽然不能适用免退税办法,但仍然可以依照生产企业的相关规定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注意要点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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