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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您了解“4561 退运货物”-2
来源: 时间:2023-06-06


税收征管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240号修改附件13)规定,满足相关条件的退运货物,可申请免征或退还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免(退)税须满足三个条件:

1因品质或者规格的原因;

2进(出)口货物自进(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关务系统;跨境电商商品为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

3原状退货复运进(出)境。

符合退税办理材料

 

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关务系统,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退税申请书》(企业自行出具);

2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且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退税申请书》(企业自行出具);

2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和税务机关重新征收国内环节税的证明。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力度稳住经济大盘的重大决策部署关务系统,海关总署出台一系列的措施,进一步助企纾困降低成本,促进外贸保稳提质。其中,就包括取消企业办理退运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专门申请的第三方检测要求。

 

特别提醒:

      SPECIAL TIPS     

企业在办理符合不予征税的“4561 退运货物”时关务系统 ,需提供由税局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END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办公室、数据分中心

协审:关税处、口岸监管处

来源:广州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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