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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事指南
来源: 时间:2021-08-3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事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内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的备案工作,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备案产品目录:

   罐头类;水产品类;肉及肉制品类; 茶叶类;肠衣类;蜂产品类; 蛋制品类;速冻果蔬类、脱水果蔬类; 糖类; 乳及乳制品类;饮料类; 酒类; 花生、干果、坚果制品类;果脯类; 粮食制品及面、糖制品类; 食用油脂类;调味品类; 速冻方便食品类; 功能食品类;食用明胶类; 腌渍菜类; 其他。

申请条件: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申报材料:

(一)首次申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首次申请)

(二)延续申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延续备案)

(三)变更/注销申请

变更/注销申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提示的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流程:

1

备案流程

申请人应当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cefpr.cnca.cn/efpe)或“互联网+海关”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海关申请备案,同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主管海关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准予备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网址http://cefpr.cnca.cn/efpe)发放《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对企业进行书面告知。

2

备案延续

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人向主管地海关书面提出延续申请。主管地海关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3

备案变更

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海关递交申请材料,主管地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说明材料真实有效的,准予变更。

4

备案注销

申请人需要注销《备案证明》的,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来源:上海海关  

  转自关务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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