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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的集中申报和深加工结转
来源: 时间:2021-09-06

出口加工区集中申报  


  经出口加工区主管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进出区货物韵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有效担保。


  集中申报采用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的方式。集中申报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且不得跨年度办理:,超过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应征收滞报金。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区内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储企业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转出企业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保税料件不得进行出区深加工结转。


  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可以采用 “分批送货、集中报关” 的方式办理结转手续。转出、转入企业每批实际发货、收货后,应当在实际发货、收货之日起3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1、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转入企业凭其所在区管委会的批复办理结转手续,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分别在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对转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入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办理结转手续,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在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结转产品如果属于加工贸易项下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应的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

 

2、除特殊情况外、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比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如不能比照转关运输监管方式办理结转手续的,在向转出地或者转入地主管海关提供相应的担保后,由企业自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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