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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来源: 时间: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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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概述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出口企业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30。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一式一份)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日期为2015年5月1日之前,或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且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需提供)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4.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还需提供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5.载有《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办理流程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并与纸质资料的内容一致,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理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审核未通过,告知纳税人不予办理原因。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内办结(开具单证证明的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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