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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单电子数据相关处罚决定
来源: 时间: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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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以海关接受舱单电子数据变更的时间为准。

 

2.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舱单传输人向海关递交舱单变更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进行变更:

 

  (1)货物、物品因不可抗力灭失、短损,造成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的;

 

  (2)装载舱单中所列的出境货物、物品,因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货物、物品退关或者变更运输工具的;

 

  (3)大宗散装货物、集装箱独立箱体内载运的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规定范围以内的;

 

  (4)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传输错误的。

 

3.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相关规定1处理后,窬要变更舱单电子数据的,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予以变更。

 

4.舱单传输人向海关申请变更货物、物品舱单时,应当提交“舱单变更申请表”、提(运)单的复印 件、加盖有舱单传输人公章的正确的纸质舱单和其他能够证明舱单变更合理性的文件。

 

舱单传输人向海关申请变更旅客舱单时,应当提交“舱单变更申请表”、加盖有舱单传输人公章的正确的纸质舱单和其他能够证明舱单变更合理性的文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验核。

 

舱单电子数据相关处罚规定

 

海关对进口舱单进行定期核査,超过3个月仍未报关的货物,海关有权依法变卖处理。

 

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海关予以警告,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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