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通关

首页 系统套餐 关务资讯

行业资讯
百问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企业须知(71-100)
来源: 时间:2021-09-06

前言

本文中东北地区海关是指大连海关、沈阳海关、长春海关、哈尔滨海关、呼和浩特海关和满洲里海关,区域覆盖辽、吉、黑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服务“一带一路”、振兴东北等国家发展战略,海关总署推出了“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措施。为了使广大进出口企业更好的了解海关政策,提高通关效率,我们编写《百问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企业须知》。由于编辑水平有限、时间仓促,不周之处恳请各界批评指正,如有冲突敬请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71.实现海关与各发证机关联网核销管理的许可证件,其申报要求与未联网证件有何区别?
  管理相对人在向海关申报之前应申领对应许可证件,发证机关除签发纸面证件外,同时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管理相对人在向海关实施电子申报时,应将许可证件号码录入报关单对应栏目,供海关核销电子数据。企业到接单现场办理交单手续时仍应提交相关纸面许可证件。
72.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对发证机关指定的货物报关口岸仅包括东北地区一个口岸的联网核销管理许可证件,是否可以自行选择向区域内任一海关进行申报?
  除政策法规指定进出口口岸管理规定的外,可以在区域任一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73.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企业跨关区申报时如何解决海关担保跨关区的问题?
  为提高通关效率,在银行总担保及汇总征税项目的基础上,海关将建立统一的海关电子支付担保系统。企业可凭银行出具的保函在海关进行备案和通关,实现“一份电子支付担保保函区域通用”。
74.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报关时在哪缴税?
  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实施后企业在申报时选定的接单现场海关缴纳税款。
75.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税收缴款书有无变化,会不会影响增值税抵扣?
  没有变化,增值税抵扣按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76.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退税在哪办理?
  在原征税地海关办理。
77.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税收政策咨询要找哪个部门?
  税收政策咨询可以向海关12360热线咨询,或者向东北地区海关的关税部门咨询。
78.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汇总征税有何变化?
  集中汇总征税试点期间,按现行规定办理。
79.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企业减免税货物在口岸通关有何变化?
  原则上以主管海关审核确认的意见为准,实现《征免税证明》在区域海关通用。
80.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纳税争议向谁申请复议?
  纳税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变,企业如对海关作出的征税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其上级海关申请复议。
81.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辖权如何分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179号令)规定,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可以指定相关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由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的,在获得投资项目单位的授权并经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后,该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82.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问题咨询应向哪个海关提出?
  在货物进出口之前的商品归类问题咨询企业可向一体化区域内任一海关提出。
83.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遇到海关通关现场对同一商品归类不一致时如何解决?
  企业可要求提出问题的海关现场向本关区归类职能部门反映,由海关归类职能部门沟通协调解决。
84.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在通关过程中遇到归类问题应向哪个海关的归类职能部门咨询?
  企业向提出归类问题的现场海关或审单部门的海关归类职能部门进行咨询。
85.一体化区域内各海关归类认定结果是否互认?
  一体化区域内各海关归类认定结果互认,其中包括一体化区域内海关出具的预归类决定书、海关归类指导意见以及归类专业认定结论等。
86.什么是东北地区异地加工贸易?
  是指注册地在东北地区海关的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东北地区海关中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
87.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须提供哪些资料?
  经营单位须凭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以及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双方签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到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
88.经营单位能否委托D类管理的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
  经营单位不得委托按D类管理的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
89.东北地区海关为启动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提供了哪些咨询服务?
  海关通过“中国海关网上服务大厅”、“12360统一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QQ等,对企业提出的“通关状态查询”、“通关疑难咨询”等业务提供咨询和查询服务。
90.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企业在货物通关过程中,与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怎么办?
  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等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都属于纳税争议事项,企业应先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方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1.企业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该怎么解决?
  企业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92.企业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有哪些?
  企业可以采取当面向海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也可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邮寄至海关,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发至海关复议受理邮箱。
93.进出口货物涉及知识产权的,怎么办?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94.收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怎么办?
  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随附相关证据。
95.东北地区内某一海关作出的《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决定书》,在试点区域内是否都有效?
  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实施后,一地海关做出的《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决定书》在一体化区域海关都有效。
96.一地海关做出的《进口货物价格专业认定联系单》,在试点区域内是否有效?
  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实施后,一地海关做出的《进口货物价格专业认定联系单》在一体化区域内海关有效。
 97.第97条一地海关向纳税义务人出具的《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能否在一体化区域海关以《备案表》中注明的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东北地区海关内部可以互查公式定价结果,予以参考。
98.一地海关答复的《海关价格咨询单》,一体化区域内其他海关是否采纳咨询结果?
  由于价格咨询结果可作为质疑、风险判断的依据,各海关直接采纳咨询结果作为海关估价的依据时,必须分析咨询货物的具体情况,按照《审价办法》的规定及相关程序审定完税价格,因此一地海关答复的《海关价格咨询单》另一海关不能直接作为价格认定依据。
99.海关为启动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提供了哪些通关疑难解决方案?
  海关为企业在一体化通关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多种解决方案。一是实施首问负责制,问题受理海关负责协调解决企业相关问题;二是定期整理、汇总、筛选企业提出的具有代表性的业务咨询问题,确定标准统一规范,形成汇编,对内对外发布;三是制定东北地区海关之间的协调配合方案,加强联系配合,提高工作效率,使企业提出的咨询和问题得到最为迅速、满意的答复。
100.为推动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海关在加强与口岸协作单位的联系配合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为推动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海关将做好与检验检疫、边检、海事、港口、机场、铁路、邮局、银行、金库、商务主管部门等部门的协调沟通,保障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顺利实施。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