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9号规定:“进口消费税应税成品油时,纳税义务人应单独向海关申报,并应按第一法定计量单位(千克)和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升)同时申报进口数量”,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6号规定:“对于进口“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税号:27101929)”、“润滑脂(税号:27101992)”、“润滑油基础油(税号:27101993)”和“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税号:27101999)”项下的成品油,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升)统一按以下给定公式由第一法定计量单位(千克)换算后向海关申报并计征进口环节消费”。换算公式如下:
27101929 1千克=1.176升 27101992 1千克=1.126升
27101993 1千克=1.126升 27101999 1千克=1.015升
此次申报的为27101992的润滑脂,故套用换算公式1千克=1.126升,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数量及单位”栏应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第五位舍去),故计算后得出应申报为108.3212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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